diff --git "a/data/bm25\347\256\227\346\263\225.md" "b/data/bm25\347\256\227\346\263\225.md"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8841e5e --- /dev/null +++ "b/data/bm25\347\256\227\346\263\225.md" @@ -0,0 +1,126 @@ +>深入理解TF-IDF、BM25算法与BM25变种:揭秘信息检索的核心原理与应用 +原文链接: https://xie.infoq.cn/article/8b7232877d0d4327a6943e8ac + +## BM25算法以及变种算法简介 + +Okapi BM25,一般简称 BM25 算法,在 20 世纪 70 年代到 80 年代,由英国一批信息检索领域的计算机科学家发明。这里的 BM 是 “最佳匹配”(Best Match)的缩写,Okapi 是第一个使用这种方法的信息获取系统的名称。在信息检索领域,BM25 算法是工程实践中举足轻重的重要的 Baseline 算法。迄今为止距 BM25 的提出已经过去三十多年,但是这个算法依然在很多信息检索的任务中表现优异,是很多工程师首选的算法之一。 + + + +BM25(Best Match 25)是一种用于信息检索的统计算法,主要用于计算查询文本与文档的相关性评分。它考虑了文档中的词频($TF$)和逆文档频率($IDF$)等因素。主要对对 Query 进行语素解析,生成语素 $q_i$(词);然后,对于每个搜索结果 $d$,计算每个语素 $q_i$ 与 $d$ 的相关性得分,最后,将 “一个 $Query$各个 $q_i$ 相对于$d$ 的相关性得分” 加权求和,从而得到“$Query$ 与 $d$ 的相关性得分”。 + + + +以下是 BM25 的一些重要的变种和衍化算法: + +- BM25L(BM25 with Length Normalization):BM25L 算法是在 BM25 算法的基础上,考虑了文档长度对得分的影响,通过引入文档长度规范化项来平衡不同长度的文档,目的是降低文档长度对相关性评分的影响,它可以通过对 BM25 公式中的长度归一化因子进行调整来实现,优化点改进在于更全面地考虑文档特征,以更准确地衡量文档与查询之间的相似度。 +- BM25+:BM25+是一种改进的 BM25 算法,加入了查询项权重的计算,以更好地处理查询中的重要词项,这个惩罚项用于调整较长的文档的相关性评分,以避免较长的文档在评分中占据过大的比重。优化点改进在于对查询项的权重进行动态调整,以提高信息检索的准确性和性能。 +- BM25T(BM25 with Term Weights):BM25T 是一种将词权重引入 BM25 的方法,通过考虑词频、逆文档频率以及文档长度等特征,以确定每个词项在文本中的重要性,它允许用户为查询中的每个词分配不同的权重,以更好地反映查询的重要性。优化点改进在于更精细地衡量词项的重要性,以提高信息检索的准确性。 +- $TF_{1∘δ∘p}×IDF$:是一种将词频和词位置信息综合考虑的改进算法。其中,TF表示词频,δ函数表示词位置的影响,p表示词位置权重,IDF表示逆文档频率,通过p和δ来调整词频和逆文档频率的权重,以提高对稀有词项的重视程度。这种算法可以根据词在文档中的位置给予 +- BM25F:BM25F 是一种将多个字段考虑在内的改进算法。在信息检索中,通常会有多个字段(如标题、正文、标签等)的相关性需要评分。BM25F 通过对多个字段的评分进行加权求和,可以更好地考虑文档的不同部分对匹配得分的影响,从而得出最终的相关性评分。优化点改进在于更灵活地处理文档的不同部分,以提高信息检索的准确性。 + +## BM25 详解 + +首先,简单概括 BM25 究竟作何用途。BM25 算法实质上是一个用于信息检索中,对给定查询(query)和若干 “相关” 文档(document)进行相关性排序打分的排序函数。严格来讲,这不是一个打分函数,而是一个家族的一系列评分函数,因为它的提出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的发明经过了若干试验迭代演进。一般情况下,这个相关性打分是一个类似 TF-IDF 的基于统计计数的无监督学习过程。 + +BM25 算法其主要思想可简述如下:对 query 进行特征提取分解,生成若干特征项(词)$q_i$;然后对于每个搜索结果 D,计算每个特征$q_i$与 D 的相关性得分,最后,将 $q_i$相对于 D 的相关性得分进行加权求和,从而得到$query$与$D$的相关性得分。 + +BM25 算法的一般表示可简写为如下形式: + +$$score(q, d) = \sum_{i} W_i \cdot R(q_i, d)$$ + +其中,$q$ 表示 $query$, $q_i$ 表示 $q$ 分解之后的一个特征项(对中文而言我们可以把对 query 的分词作为基本特征项),$d$ 表示一个搜索结果文档;$W_i$ 表示特征 $q_i$的权重;$R(q_i, d)$表示特征项 $q_i$ 与文档 $d$ 的相关性得分。 + +上面这个一般的式子里的 $W_i $和$R(q_i, d)$ 的具体计算,都是基于词袋方法的词频计数,它不考虑多个搜索词在文档里的关联性,只考虑它们各自的出现次数。 +下面我们来考察以上得分函数的两个量 $W_i $和 $R(q_i, d)$ 该如何设计和计算。 +首先来看如何定义 $W_i$,考察一个特征词的权重,方法比较多,较常用的是 IDF,BM25 选择的是 Robertson-Sparck Jones IDF: +$$\text{IDF}(q_i) = \log \frac{N - n(q_i) + 0.5}{n(q_i) + 0.5}$$ + +其中,$N$ 为文档集合中的全部文档数,$n(q_i)$ 为包含 $q_i$ 的文档数。$IDF$ 公式指出,$q_i$ 出现在越多的文档中,则 $q_i$ 的权重则越低。这里个定义有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一个词在超过半数的文档里出现,则 $IDF$ 为负值,于是这个词对 BM25 分数的贡献是负的。一般不希望这样的特性,所以当 $IDF$ 为负数时,可将其置为 0,或者一个比较小的正数,或者改用一种平滑过渡到 0 的函数形式。 + + +我们再来考察特征项 $q_i $与文档 $d$ 的相关性得分 $R(q_i, d)$。 +比较朴素的考虑可以用特征词的文档词频来简单表示 $R(q_i, d)$,但这种直观的想法不可避免导致长文本中,词的频度普遍较高,最终相关性得分会过度倾向于长文本,显然不尽合理;另一方面,不难想象到,某个词对文档的贡献不应该无限度地随词频增长而线性增加,当该词的词频高于某个程度就应该趋于饱和,而不应该让其得分贡献无限度增大,从而在整个得分求和式子中占支配地位。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考虑,BM25 采取了以下方式来计算 $R(q_i, d)$: +$$R(q_i, d) = \frac{(k_1 + 1) \cdot \tilde{tf}(q_i, d)}{k_1 + \tilde{tf}(q_i, d)}$$ +$$\tilde{tf}(q_i, d) = \frac{tf(q_i, d)}{1+ b(\frac{L_d}{L_{avg}} - 1)}$$ + +这里,$f(q_i, d)$ 为$ q_i$ 在 $d$ 中的文档频率,$L_d$ 为文档长度,$L_{avg}$ 为文档集合中的平均长度,$k_1$ 和 $b$ 为可自由调节的超参数,一般取值范围是 $k_1 \in [1.2,;2.0]$,$b = 0.75,R(q_i, d)$ 关于$ \tilde{tf}(q_i, d)$ 的函数是一个 “饱和” 的递增函数,使得文档词频增长对相关性得分增长成为非线性的。 + + +从$ \tilde{tf}(q_i, d)$ 的定义中不难看出,超参数 $k_1$ 起着调节特征词文本频率尺度的作用,$k_1$ 取 $0$ 意味着算法退化为二元模型(不考虑词频),而取较大的值则近似于只用原始的特征词频。超参数 $b$ 一般称作文本长度的规范化,作用是调整文档长度对相关性影响的大小。$b$ 越大,文档长度的对相关性得分的影响越大,而文档的相对长度越长,$\tilde{tf}(q_i, d)$ 值将越大,则相关性得分会越小。这可以理解为,当文档相对较长时,包含 $q_i$ 的机会越大,因此,同等 $tf(q_i, d)$ 的情况下,长文档与 $q_i$ 的相关性应该比短文档与 $q_i$ 的相关性弱。 +至此,综合上述讨论,BM25 的一般形式可完整表示如下: +$$score(q, d) = \sum_i \log \frac{N - n(q_i) + 0.5}{n(q_i) + 0.5} \cdot \frac{(k_1 + 1) \cdot tf(q_i, d)}{k_1(1 - b + b\cdot \frac{L_d}{L_{avg}}) + tf(q_i, d)}$$ + +此外,若 query 比较长,且某些 term 在 query 中出现频率较高,我们理应考虑这些 term 的重要性也该相应提高,但同样应该有类似 term 相对文档的饱和增长设置来约束 query 中的 term 频率增长。这里我们将类似的权重策略用于 query 中的特征项,得到: +$$score(q, d) = \sum_i \log \frac{N - n(q_i) + 0.5}{n(q_i) + 0.5} \cdot \frac{(k_1 + 1) \cdot tf(q_i, d)}{k_1(1 - b + b\cdot \frac{L_d}{L_{avg}}) + tf(q_i, d)} \cdot \frac{(k_3 + 1)\cdot tf(q_i, q)}{k_3 + tf(q_i, q)}$$ + +其中,$tf(q_i, q)$ 为特征项 $q_i$ 在查询 $q$ 中的频率,超参数 $k_3$ 的作用依然是调节特征词在 query 文本频率尺度,此时对 query 进行长度规范化却是不必要的,因为对所有候选检索结果而言,query 是先有的固定好的。 +从以上对 BM25 的完整讨论,我们知道了 BM25 其实是一个(准确说,是一系列)经验公式,这里面的每一个环节都是经过很多研究者的迭代而逐步发现的。很多研究在理论上对 BM25 进行了建模,从 “概率相关模型”(Probabilistic Relevance Model)入手,推导出 BM25 其实是对某一类概率相关模型的逼近,对此我还没有详尽研究,就无法进一步展开论述了。从结果上看,我们应该明了 BM25 权重计算公式,已经在众多的数据集和搜索任务上,被极其高频广泛和成功地使用。 + +## BM25算法简易 + +一条 Query 与搜索结果的任意 doc 之间相关性分数: +$$Score(Q,d)=\sum\limits_{i}^n W_i R(q_i, d)$$ + +上式, $Q$ 表示$Query$, $q_i$ 表示根据 $Q$ 解析获得的语素, $d$ 表示搜索结果的一条文档, $W_i$ 表示语素 q_i的权重, R(q_i, d)表示q_i和d的相关性得分。 +(1) W_i的定义 +定义一个语素与一个文档的相关性权重,较常用的是 +$IDF(q_i)=log\frac{N-n(q_i)+0.5}{n(q_i)+0.5}$ +上式,$N$ 是索引中的全部文档数,$n(q_i)$是包含 $q_i$的文档数。 +很显然, $n(q_i)$与$IDF(q_i)$成反相关,即当给定的文档集合里,很多文档都包含 $q_i$时, $q_i$的区分度就不高,则使用$q_i$来判断相关性的重要度就较低。 +(2) $R(q_i, d)$ 的定义 +定义一个语素与一个文档的相关性得分,一般形式如下 +$R(q_i, d)=\frac{f_i (k_1 +1)}{f_i + K}\frac{qf_i (k_2 +1)}{qf_i + k_2}$ +$K=k_1(1-b+b\frac{dl}{avgdl})$ +上式$k_1$ ,$k_2$ ,$b$ 是可根据经验设置的调节因子,一般 $k_1\in[1.2,2]$ , $b=0.75$ ; $f_i$ 是 $q_i$ 在 $d$ 中出现的频率, $qf_i$ 为 $q_i$ 在 $Q$ 中的出现频率。 $dl$ 为 $d$ 的长度, $avgdl$ 为文档集中所有 $d$ 的平均长度。在多数情况下, $q_i$ 在$Q$中只会出现一次,即 $qf_i=1$,公式可简化为: + +$$R(q_i, d)=\frac{f_i (k_1 +1)}{f_i + K}$$ + +由 K 的表达式可知,$b$的作用是调整 $dl$对 “相关性的影响” 的大小,即$b$越大,$dl$对 “相关性得分的影响” 越大;而 $dl$越长,$K$ 值越大,相关性得分越小。 +可如下解释,当文档较长时,包含$q_i$的机会越大,则同等$f_i$的情况下,“长文档与$q_i$的相关性” 应该比 “短文档与$q_i$的相关性” 弱。 + +## BM25 的变种和改进 + +BM25 算法公式,通过使用不同的特征项的分析方法、特征项权重判定方法,以及特征项与文档的相关度计算方法,都留有较强的灵活性,自然会促使后续的研究者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个性化的不同的搜索相关性得分算法。 + +所有 BM25 后续改进中,Lv & Zhai 两位研究者的工作最为深入和全面。 + +### BM25L +Lv & Zhai 观察到 BM25 公式中的文本长度规范化项(L_d/L_{avg})使得模型得分过于偏好长度较短的文档。他们在 “When documents are very long, BM25 fails!” 一文中提出了 BM25L 算法,用来弥补 BM25 的这一不足。 +首先,BM25L 对特征词的 IDF 权重项也做了小小改变,让这一项不会取到负值: + +$$\text{IDF}(q_i) = \log \frac{N + 1}{n(q_i) + 0.5}$$ + +然而,BM25L 更感兴趣的是调节 BM25 中$\tilde{tf}(q_i, d)$这一项,以避免算法对过长文本的惩罚。Lv & Zhai 通过对$\tilde{tf}(q_i, d)$加上一个正值的常数$\delta$来实现这一点,只需这一个小操作便可以起到让$\tilde{tf}(q_i, d)$与之前比较,向偏好取更小的值转移(即较大的分母,较长的文本)。 +因此,可将 BM25L 算法写作如下: + +$$score(q, d) = \sum_i \log \frac{N + 1}{n(q_i) + 0.5} \cdot \frac{(k_1 + 1) \cdot (\tilde{tf}(q_i, d) + \delta )}{k_1 + \tilde{tf}(q_i, d) + \delta}$$ + +同 BM25 公式记号保持一致,这里 + +$$\tilde{tf}(q_i, d) = \frac{tf(q_i, d)}{1+ b(\frac{L_d}{L_{avg}} - 1)}$$ + +### BM25+ +Lv & Zhai 进一步发现对过长文本的惩罚不止出现在 BM25 算法中,还出现在许多其他的排序函数中,他们为此提出了一个一般性的解决方案,即为每一个 query 中出现于文本的特征项相关性得分设置一个下界。此时,不论文本多长,某个搜索特征项至少贡献了一个正的常数相关性得分。他们这个做法略不同于之前的 BM25L,而是在乘 IDF 之前对整个 $R(q_i, d)$ 加上一个常数 $\delta$: +$$score(q, d) = \sum_i \log \frac{N + 1}{n(q_i) + 0.5} \cdot \left(\frac{(k_1 + 1) \cdot \tilde{tf}(q_i, d)}{k_1 + \tilde{tf}(q_i, d)} + \delta \right)$$ + +### BM25-adpt +之前的 BM25 算法和相关改进,都忽略了对超参数$k_1$ 的考察。Lv & Zhai 在不同的 BM25 相关研究工作中,发现对实际应用而言,全局的 $k_1$ 参数不及特征项相关的(term-specific)$k_1$参数使用起来高效。他们用随机理论中的信息增益和散度等概念,实现了$k_1$去 “超参化” 的目标,即$k_1$ 跟随 $term$ 不同而变化,可以直接计算获得,这个算法被称为 BM25-adpt。BM25-adpt 的具体推导比上面的 BM25 变种算法要稍微复杂一些,要讲清楚其中的想法和细节,需要另辟篇幅,只好以后得空的时候补缀上,这里就不能多加介绍了。 + +## 小结 +除了以上探讨的几种 BM25 的衍化算法,其他重要的变种还有 $BM25T、\text{TF}_{1\circ\delta\circ p}\times \text{IDF}、BM25F$ 等等,在许多不同的场景都表现除了优于原始 BM25 算法的效果。当然,这些表现的优越性因具体数据集和相应 search 任务场景而异。 + + +参考链接: +- bm25 算法:https://blog.csdn.net/cymy001/article/details/91972337. +-Okapi BM25 算法:https://www.cnblogs.com/geeks-reign/p/Okapi_BM25.html +- TF-IDF 算法 https://www.cnblogs.com/geeks-reign/p/TF-IDF.html +- [1]. wikipedia: Okapi_BM25, https://en.wikipedia.org/wiki/Okapi_BM25. +- [2]. Okapi BM25: a non-binary model, https://nlp.stanford.edu/IR-book/html/htmledition/okapi-bm25-a-non-binary-model-1.html. +- [3]. Trotman, A., Puurula, A. Burgess, B., Improvements to BM25 and Language Models Examined. +- [4]. Lv, Y., C. Zhai, When documents are very long, BM25 fails! SIGIR 2011, p. 1103-1104. +- [5]. Lv, Y., C. Zhai, Lower-bounding term frequency normalization, CIKM 2011, p. 7-16. +- [6]. Lv, Y., C. Zhai, Adaptive term frequency normalization for BM25, CIKM 2011, p. 1985-1988. + + diff --git "a/data/\344\270\255\345\233\275\347\247\221\345\255\246\351\231\242\350\256\241\347\256\227\346\212\200\346\234\257\347\240\224\347\251\266\346\211\200\345\255\246\347\224\237\345\207\272\345\233\275\357\274\210\345\242\203\357\274\211\347\256\241\347\220\206\345\212\236\346\263\225.txt" "b/data/\344\270\255\345\233\275\347\247\221\345\255\246\351\231\242\350\256\241\347\256\227\346\212\200\346\234\257\347\240\224\347\251\266\346\211\200\345\255\246\347\224\237\345\207\272\345\233\275\357\274\210\345\242\203\357\274\211\347\256\241\347\220\206\345\212\236\346\263\225.txt"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d78bc68 --- /dev/null +++ "b/data/\344\270\255\345\233\275\347\247\221\345\255\246\351\231\242\350\256\241\347\256\227\346\212\200\346\234\257\347\240\224\347\251\266\346\211\200\345\255\246\347\224\237\345\207\272\345\233\275\357\274\210\345\242\203\357\274\211\347\256\241\347\220\206\345\212\236\346\263\225.txt" @@ -0,0 +1,35 @@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在读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教外留〔2003〕1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在读研究生公派出国(境) +(一)公派出国(境)包括:政府间交流项目或根据所里的安排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中外联合培养、培训、比赛等对外交流活动。 +(二)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1、填写《中科院计算所出国(境)任务审批书-学生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书”); +2、将填写好的《审批书》送交导师、科研实体负责人签署意见; +3、持《审批书》及以下材料到研究生部审核签字(或盖章): +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提交会议邀请函并附上大会论文复印件; + 出国进行合作研究的,提交我所与合作单位双方签署的有效协议等文件; + 出国中外联合培养的,提交本人与对方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4、审核通过后,领取户籍证明、学籍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文件; +5、学生出国(境)一律持因私证件。特殊情况随同员工一起出访的,可作为陪同人员申请因公证件。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回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涉及的费用由定向、委培单位支付。同时,原单位须向我所研究生部出具同意其出访的公函。 +(四)公派出国(境)研究生,未经所里批准不得延长在外期限。逾期两周不归者,研究生部将依照我所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对于逾期未归的研究生,由导师协同研究生部通知学生本人,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将户口、档案转回本人生源地。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中国科学院等上级主管部门资助的出访项目,参照上述管理规定,按项目具体要求办理。 +二、 在读研究生自费出国(境)探亲或旅游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境)探亲、旅游,只能利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 +(一)自费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的审批程序: +1、填写《中科院计算所研究生申请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及《短期因私出国(境)安全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 +2、将《审批表》和《承诺书》交研究生部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探亲:直系亲属的邀请信; +2)旅游:国家正规旅行社相关材料。 +3、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开具《集体户口卡借用介绍信》。学生持介绍信到国科大学生处户籍管理办公室领取户籍证明。 +4、定向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旅游,本所不予受理。 +(二) 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的研究生,应按期返回。逾期不归者,研究生部将依照我所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 +应届毕业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工作的管理办法详见《中科院计算所研究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所不受理非应届毕业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 +四、 研究生出国(境)期间,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五、其他 +(一)出国(境)前,将《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单》交研究生部备案; +(二)出国(境)后,按时返回的研究生,应及时到研究生部办理销假手续。 +(三)涉密人员须按照所内《计算所涉密人员管理规定》办理,不在本管理办法管辖范围内。 +(四)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部,自公布之日(2013年9月1日起)起执行。原《关于在读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版)同时废止。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diff --git "a/data/\345\205\232\347\253\240.json" "b/data/\345\205\232\347\253\240.json"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8c56084 --- /dev/null +++ "b/data/\345\205\232\347\253\240.json" @@ -0,0 +1,14 @@ +{ + "总纲":[{"第1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n"}, {"第2段":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n"}, {"第3段":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n"}, {"第4段":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n"}, {"第5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n"}, {"第6段":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n"}, {"第7段":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n"}, {"第8段":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n"}, {"第9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n"}, {"第10段":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历经百年奋斗,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展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强大生命力,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锻造了走在时代前列的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的宝贵历史经验,这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n"}, {"第11段":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新征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n"}, {"第12段":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n"}, {"第13段":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n"}, {"第14段":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n"}, {"第15段":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n"}, {"第16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n"}, {"第17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n"}, {"第18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n"}, {"第19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n"}, {"第20段":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n"}, {"第21段":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n"}, {"第22段":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n"}, {"第23段":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n"}, {"第24段":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n"}, {"第25段":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六项基本要求:\n"}, {"第26段":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必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n"}, {"第27段":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n"}, {"第28段": "第三,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党必须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n"}, {"第29段": "第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n"}, {"第30段": "第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n"}, {"第31段": "第六,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n"}, {"第32段":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 "第一章 党员":[{"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n"},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n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n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n"},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n(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历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n(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n(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n(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n(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n(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n(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n(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n"},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n(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n(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n(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n(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n(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n(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n(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n(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n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n"},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n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n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n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n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n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n"},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n"},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n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n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n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n"},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n"},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n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n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n(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n(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n(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n(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n(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n(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n"},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n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n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n"},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n"},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n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n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n"},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n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n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n"},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n"},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n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n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n"},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n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n"},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n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n"},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n(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n(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n(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n(四)修改党的章程;\n(五)选举中央委员会;\n(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n"},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n"},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n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n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n"},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n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n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n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n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n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n"},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n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n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n"},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n(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n(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n(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n(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n"},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n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n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n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n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n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n"},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n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n"},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n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n"},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n"},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n(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n(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n(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n(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n(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n(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n(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n(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n"},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n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n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n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n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n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n"},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n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n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n"},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 "件:\n(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n(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n(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n(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n(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n(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n"},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n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n"},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n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n"},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n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n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n"},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n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n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n"},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n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n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n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n"},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n"},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n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n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n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n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n"},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n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n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n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n"},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n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n"},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n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n"}, {"第五十条": "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n"},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n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n"},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n"},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diff --git "a/data/\345\210\266\345\272\246\346\261\207\347\274\226.txt" "b/data/\345\210\266\345\272\246\346\261\207\347\274\226.txt"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23b1f3a --- /dev/null +++ "b/data/\345\210\266\345\272\246\346\261\207\347\274\226.txt" @@ -0,0 +1,1736 @@ + + + + +第二部分 + + + +中国科学院制度 + +中国科学院章程 +科发规字〔2019〕74号 +(中国科学院党组会议修订,2019年7月25日通过) +   +序言 +中国科学院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194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设立,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1955年成立中国科学院学部,并逐步建立了院士制度。 +建院初期,中国科学院汇集了当时中国最优秀的科学家和一批在海外学有成就的科学家,成为领导全国提高科学水平、培养新生力量的火车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迎来科学的春天,中国科学院侧重基础、侧重提高,大力加强应用研究,服务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20世纪90年代,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和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21世纪初,以创造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和造就一流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在国家科技事业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致力于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努力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 +建院以来,中国科学院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以“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为己任,与祖国同行,与科学共进,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安全作出了彪炳史册的重大贡献,成为一支党、国家、人民可以依靠、可以信赖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进入新时期,坚持民主办院、人才强院、开放兴院,不断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努力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作出重大创新贡献。 +本章程确立了中国科学院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使命、定位、价值理念、领导和组织体系及重要管理规范,是中国科学院内部制度规范体系的核心,是中国科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循。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和全院广大职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开展科技创新和组织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负有履行相关职能、保证其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中国科学院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国家科研机构,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科学技术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是集科研院所、学部、教育机构于一体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第五条中国科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引领我国科学技术跨越发展,重点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发挥在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带动作用,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为我国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源泉; +(二)坚持科教融合,科研与教育并举,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在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实践中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 +(三)建设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对重大科技问题发表学术见解与评议,承担国家交办的战略研究和咨询评估任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科学依据;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繁荣科学文化,恪守科学伦理,规范科学行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四)坚持开放办院,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五)履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承办国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坚持科学民主、爱国奉献的传统和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院风,追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提倡自主创新,鼓励竞争合作,信守科学道德,致力创新为民。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是党中央在中国科学院设立的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在全院发挥领导作用。全院各级党组织在院党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加强党的建设,履行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八条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由国务院任免。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中国科学院任免。 +第九条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中国科学院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领导全院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实行院党组会议、院务会议、院士大会、学部主席团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院党组会议是院党组决策的一般形式,由院党组成员组成。院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院党组会议可以请非党组成员的副院长列席,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列席院党组会议。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院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院重要管理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全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高水平科技智库建设等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全院重大改革发展举措,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学部主席团领导和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院务会议一般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召开一次,经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务会议成员联合提议,可召开临时院务会议。其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国家创新发展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 +(二)讨论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阶段性工作重点等事项; +(三)审议应当由院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是中国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能包括: +(一)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三)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 +(四)决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 +(五)开展学术活动; +(六)提出重大建议。 +第十三条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成员组成。学部主席团设执行委员会。学部主席团职能包括: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二)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 +(三)聘请学部主席团顾问; +(四)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聘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六)确定增选院士总名额及其分配; +(七)确定院士终选候选人名单; +(八)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 +(九)审查和批准院士退出的决定; +(十)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 +(十一)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学部和院士行为。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院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组成,院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或者其他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实行院长决策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经院党组会议决定或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其职责包括: +(一)部署和落实院党组确定的有关学科布局、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重大发展和改革举措; +(二)审议决定院科技项目立项与管理及评价奖励等重要事项; +(三)确定院对外合作的原则与战略,讨论决定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四)审议通过院年度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草案; +(五)审议通过院重要管理规章和重要文件;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院内外高水平科技和管理专家,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院士和学部 +第十六条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十七条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专家(含港澳台地区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院士增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候选人由院士和有关学术团体推荐,有效候选人由学部主席团审定。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 +第十八条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一)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作出成绩; +(二)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 +(四)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 +(五)参加院士会议,承担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六)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 +(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院士有权放弃院士称号。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情节特别严重或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第二十条年满八十周岁的院士为资深院士,享有第十八条中第一至第六项的义务和权利,自由参加院士会议。 +第二十一条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外籍院士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外籍院士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可直接转为院士或资深院士。 +第二十二条中国科学院学部由全体中国科学院院士组成,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受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党组领导。中国科学院学部按学科领域分设若干学部。院士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学部。各学部分别选举若干院士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工作。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学部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由学部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三条学部的主要职能是: +(一)接受国家委托或根据院士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 +(三)组织院士选举; +(四)开展学术活动,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学部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管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部主席团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部有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部常委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学部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六条设立负责学部与院士工作的职能部门,该部门也是学部主席团的办事机构,承办学部主席团及其执行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部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与发展机构(以下称研究所)、教育机构、支撑机构及其他机构;设立院机关,在院长领导下履行全院组织管理职能。 +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设立新型科研机构及非法人单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所为国家科研机构,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公共研究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研究所定位,聚焦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活动,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出重大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二)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级科技人才; +(三)建议、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 +(四)加强知识服务和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化,支撑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科学传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守护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 +(六)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对院长负责,一般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所长任期一般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按照院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负责制定本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教育与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院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研究所章程,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 +(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按照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种类型,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支持、分类评价,建立和完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构建现代科研院所治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领导和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办成质量优异、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研究型大学。建立以大学为核心,以研究所为基础,科教融合、协同发展的教育体系。与上海市政府共同建设上海科技大学。 +第三十二条院机关设立若干部门,部门领导人员由中国科学院任免。院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院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研究国家创新发展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制定全院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跨所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四)管理和监督院属机构领导人员; +(五)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科技创新规律的政策和制度体系,核准研究所章程; +(六)对院属机构进行评价考核、资源调配、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 +(七)对中国科学院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全院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规划和组织开展重大国际和国内合作与交流; +(九)履行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十三条根据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院属机构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分院。分院是院机关的派出机构,为事业单位法人。 +分院主要职能包括:依据有关规定,配合院机关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推动、督促和检查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科技创新及事业发展重点工作;组织开展院地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和推动所在地区院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创新文化建设、科学传播、监督审计、公共事务管理、科研诚信等工作;联系和服务所在地区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为所在地区院属单位提供联络协调和服务;有条件的,协助管理所在地区中国科学院大学地区学院等教育机构;完成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设立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其管理院经营性国有资产,对院属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院直接投资的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对院属单位投资的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由院属单位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五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持续开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练科技创新目标,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和布局调整计划。 +第三十六条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重要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分类进行科技活动组织和管理。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根据院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部署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科学技术领域前沿探索。 +第三十七条建议、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科技知识服务建设任务。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台站、文献情报系统和先进科研条件等,建设高效率开放共享、高水平国际合作、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和知识服务体系,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三十八条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科技咨询与服务,坚持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促进成果转化和规模产业化,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九条坚持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益、机构、人员、政策执行等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对做出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科技团队和个人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国家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一条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十二条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国际学术组织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海外科教机构建设。积极推荐科技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 +第六章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建设国家创新人才高地。 +第四十四条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创新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实行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创新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七条依法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及收益分配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政策,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鼓励科技人员带着成果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荐科技和管理人员到地方政府、企业和高校交流任职。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资源配置、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十九条按照创新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根据分类管理和创新绩效配置经济资源。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各类资源科学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条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有效集成外部资源的收入预算制度,院所两级全部收入均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国家和地方及企业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知识技术转移与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经费。实行合法、透明、规范、科学且具有强约束力的支出预算制度。 +第五十一条实行院所两级财务管理,使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科技创新及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对占用的国有资产,按照资产属性,实行分类管理。 +对占用的非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实行院所两级分级监管,保证其安全完整。对占用的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授权、事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营运,实现保值增值。 +对占用的无形资产要充分发挥创新价值,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十三条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院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状况、资金使用效益、经济运行效率、风险管理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实行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监督,保障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真实、合法、公平、透明、有效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院中文简称为中科院,英文名称为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缩写CAS。中国科学院院机关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中国科学院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外周标“中国科学院”名称,自左向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院徽为圆形,由中国科学院中英文名称、物质结构和齿轮图案组成。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院党组会议。 +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 +科发规字〔2019〕75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管理,规范院所两级事权,引导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所、院、台、中心、园等,以下统称研究所。我院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研究所是国家科研机构,是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公共研究平台(特殊领域除外),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其主要使命与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及有关规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致力于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 +(二)追求科学真理,鼓励自主创新;崇尚爱国奉献,坚持创新为民;提倡竞争合作,尊重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治学,信守科学道德;倡导创新文化,守护科研诚信; +(三)根据研究所特色及科研优势,按照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类机构进行分类改革,确立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定位,集中力量开展高质量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我国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重大科学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四)结合高水平科技活动,培养并向社会输送高层次科技人才; +(五)建议、承担并高质量完成国家、地方和企业委托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 +(六)加强知识传播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产业化,提供有效和中高端科技供给,支撑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七)为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科学依据; +(八)履行事业单位法人的权责,制定研究所章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依法遵规行使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障职工权益,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国家秘密; +(九)依据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落实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为四类机构、院非法人研究单元等新型创新单元的建设与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撑服务; +(十)定期向中国科学院党组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承办中国科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实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研究所党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学术咨询、学术评议与学术监督功能。 +第五条研究所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科学院党组提出建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第二章 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研究所所长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副所长经所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所长负责,由中国科学院任免。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所长担任。 +第七条研究所所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或10年。对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第八条所长的选任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人选的产生一般采用内部推选、竞争性选拔和交流提任等方式。其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 +(二)战略视野开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善于把握研究所发展方向,善于领导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促进重大成果产出; +(三)具有较强的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依法治所和民主决策的意识较强; +(四)具有副所级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九条研究所所长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考核不合格、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工作需要应当免去现职等,经中国科学院党组研究决定,可免去其所长职务。所长因工作原因或个人原因,可向中国科学院提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请求,经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研究所所长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按照中国科学院发展战略、总体部署以及研究所章程,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教育等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并组织高质量完成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和决策,制定实施研究所章程,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 +(四)自觉维护研究所党委会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作为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决策部署、推动研究所反腐倡廉工作,抓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惩治腐败工作; +(六)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研究落实职代会的重要提案和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七)推进所务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和创新文化; +(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牢记共产党员第一身份,认真履行为党工作第一职责。 +第十一条研究所实行所务会议制度。所务会议由所长、党委书记、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职代会主席、所长助理、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所务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析国家创新发展的科技需求和世界科学技术发展态势,审议决定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 +(二)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三)审议研究所年度预算与决算、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以及经济活动、对外合作、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安全保密、科研伦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的任免和科技骨干的聘用与解聘; +(五)审议研究所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六)部署研究所改革发展创新重要事宜; +(七)研究落实职代会的提案和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 +(八)审议应当由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实行研究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管理制度、年度述职述责述廉制度、年度考核制度、任期考核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研究所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相关政策负责核定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薪酬,并报中国科学院备案后执行。中国科学院根据研究所的综合考核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研究所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任期激励。 +第十四条实行理事会制度的研究所,理事会由中国科学院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对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所长一般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由中国科学院推荐,理事会提出建议,中国科学院按程序任免。 +第三章 党的委员会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研究所成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9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研究所行政领导同步换届。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六条党委在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研究所的改革与创新发展。党委书记是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行政职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把党的建设工作作为首要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创新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在决策前就所涉议题与所长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要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三)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与所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队伍建设。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务中层领导人员拟聘人员;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注重从科研一线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促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 +(六)领导部署、推动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惩治腐败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工作; +(八)研究部署安全、保密管理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事项; +(九)履行党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的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 +(二)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三)了解科研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四)具有副所级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十九条研究所党委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研究所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根据研究所实际情况,按管理单元建立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从党员领导人员中选举产生,其工作绩效应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党总支)。研究生党员可单独组建党支部。为执行临时科研任务而组建的团队、组织或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研究所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严格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由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应根据人员编制和经费体量,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纪检监督审计工作。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二十二条党委、纪委、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党委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反腐倡廉建设列入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是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评议、学术咨询、学术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组织,对研究所所务会议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高水平科技专家组成,研究所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体研究员选举、所务会议审议确定,所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研究所领导班子任期同步,每届5年。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以及本领域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对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等提出评议意见; +(三)对研究所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等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申请重大科技项目、奖励推荐等提出咨询评议意见; +(四)对研究所科技人员的科技工作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对研究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对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岗位任职年限和学历学位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对研究所引进科技骨干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水平提出评议意见; +(五)指导开展学术交流; +(六)对研究所学风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在没有成立学风道德专门机构的研究所,由学术委员会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及科研伦理的研究活动进行审查; +(七)承担所务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研究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在研究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七条职代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般占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代会每年应召开年度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职代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职代会设常设主席团,其成员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常设主席团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职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民主评议、监督研究所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四)对研究所管理部门的设置、调整等提出意见; +(五)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研究所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战略研究与规划 +第三十条建立持续开展战略研究的机制。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前瞻分析世界科技发展态势,研究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学前瞻、技术预见和相关学科发展史研究,开展竞争态势和核心竞争力分析研究,开展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国际重要热点问题研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战略研讨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战略研讨。建立年度战略研究报告制度,定期发布学科领域前沿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建立战略研究信息管理与交流制度,定期向中国科学院报送战略研究成果。推荐与支持科技专家参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战略研究及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为国家重大决策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期为5至15年,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环境分析、发展目标、领域方向、队伍建设、资源配置、体制机制等。 +发展规划应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相衔接,服从全院整体科技布局,明确研究所发展定位和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重大突破、重点培育方向(简称“一三五”规划),发挥研究所建制化优势,瞄准重大科技产出,制定改革举措,明确重大突破路线图,避免科技布局分散、同质化、碎片化。 +在制定过程中要听取学术委员会、职工或职代会意见,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由所务会议审议,报中国科学院审批,纳入中国科学院规划体系管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所应以规划为依据,每5年与院签订任务书,并围绕规划任务书组织科研活动,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建立规划及任务书制定、执行、评估与调整机制。根据中国科学院总体发展要求,在评估基础上,经院审批,动态调整规划及任务书。 +第七章 科研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在研究所发展规划指导下,确定本单位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以产出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与产品、重大示范转化工程为导向,合理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进行科研活动组织与管理,发挥科技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科技专家的创新自主权。 +第三十五条领域方向设置应符合解决关系我国当前和长远发展重大科技问题的需要,适应本学科发展趋势,在新兴、交叉学科方向上加强前瞻部署。适时调整相对老化的学科,动态优化领域方向。 +第三十六条结合研究所定位,围绕国家规划和科技计划,建议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围绕中国科学院战略重点,承担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任务;自主部署领域前沿项目,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和持续发展能力。承担地方和企业的各类科技任务和项目,支撑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产业发展能力。 +第三十七条自主设置研究室、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团队等科技创新单元,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分支机构并加强规范管理。加强研究所之间,与大学、部门、地方和企业及国内外其他研究机构的联合合作,共建创新团队、研究单元、研发中心和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 +第三十八条坚持按创新发展需求、创新绩效和不同性质科技创新规律,合理配置资源。保证国家和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任务实施所需的实验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研究所可调控资源要围绕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配置,向优秀青年人才和创新平台建设倾斜。 +第三十九条履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范,完善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加强项目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绩效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与保密管理,依法调整项目预算,严格科研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日常监管。 +第四十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科技咨询与服务,与大学、其他科研机构、地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健全科技合作管理机制,明晰合作中的责权利关系,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人才交流。 +第四十一条结合国际科技发展态势和研究所科技创新需求,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与外交工作大局,按照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吸纳科技创新资源,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积极探索研究所国际化发展,积极推荐科技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提高在国际科技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十二条科学规划与建设研究所各类基础设施和支撑平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维护,节约能耗,保证建设和使用质量,持续发挥建设效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研仪器设备,注重现有资源整合、集成、改造和提高,注重仪器自主创新。加强共建共享,建立开放运行制度,提高运行效率。 +第四十三条积极推进科研管理与科研活动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国科学院资源规划系统和科研信息化基础设施平台。按照服务创新、服务决策的原则,建立研究所文献情报服务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主办的科技期刊,不断提升科技期刊学术和出版质量。 +第四十四条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建立研究所向社会公众定期开放制度(特殊领域除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普活动。 +第八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人才制度体系。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支撑和管理人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不断向社会输送创新创业人才。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核心骨干和骨干人才的作用。结合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完善人才流动和智力共享机制,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第四十六条研究所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坚持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相结合。 +研究所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依法依规做好合同管理。实施多元化聘期制度。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管理等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研究所应根据各类科技活动的不同要求和中国科学院对各类岗位宏观结构比例要求,按科技、支撑、管理三类进行岗位分类管理。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按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由研究所自主确定。建立符合研究所自身特点的岗位体系,明确岗位等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通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采取分类评价方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研究所自主建立依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鼓励创新创造、适应发展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特聘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协议薪酬制。 +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制度,落实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奖励政策。 +第五十条研究所应重视在科研项目中聘用青年科技人才担任主要研究骨干。设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基金,支持青年科研人员自主开展领域前沿探索。选派优秀科技与管理骨干赴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知名大学学习与交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制定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计划,注重有潜质青年人才的培养。 +第五十一条研究所应围绕职责定位和规划实施,通过国家和中国科学院人才计划凝聚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对各类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支持与保障,加大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人才交流机制,促进学科交叉与科技合作。 +第五十二条研究所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主体。按照科教融合要求,切实加强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及管理;发挥教育培养与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的特色优势,加强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将教育工作纳入研究所考核体系。 +第五十三条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吸引和支持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参与科技活动。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带着成果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教书育人、顾问咨询、学术评价、科学普及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十四条规范人员兼职管理,建立兼职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离岗创业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做好领导班子成员兼职报批工作。 +第五十五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化原则,为职工建立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做好离退休管理工作。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有利于提升研究所综合调控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费管理办法。从预算、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实现各类资源的科学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七条按照权责对等、用管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根据资产规模,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单位资产。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资产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财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有效集成外部资源的收入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均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预算应根据本单位年度计划和实际需求真实、合理编制,必须全面反映收支内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研究所财务状况。 +第五十九条对各类收入和支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各类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和内部稽核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程序、方式和相应的责任,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条建立内部财务监管、审计监督和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下属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实体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说明。 +第六十一条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非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国有资产时的工作权责、程序和方法。 +第六十二条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授权,履行其占用的非经营性有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建立资产采购、登记、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保证其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按照中国科学院的授权,履行其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具有使用权、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以及资产处置的建议权。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研究所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名称、名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创新价值,对于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由研究所自主行使。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职代会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意见,建立健全重大无形资产处置的决策机制。 +第十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五条按照鼓励创造、加强转化、重视保护、创新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基本制度,包括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六十七条知识产权形成的经济效益分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创造者、转化者的权益,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和有效传播。 +第十一章 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按照服务创新、规范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关规范,加强研究所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建立公文起草、审核、批准、发布和归档等环节管理制度和公文收发的登记和督办制度。设立印章专管人员,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设立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本单位全部档案,建立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移交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工作的标准化建设,保证重要科技活动和管理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十一条按照全面、准确、及时、专业的原则,建立责任制度,形成畅通的信息宣传机制,开展严谨、客观、务实、高效的科学传播工作。加强网站、新媒体等公共信息平台的管理,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第七十二条建立所务公开制度。重大政策和规章制定前要进行深入调研,发布前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发布时要让全体职工及时了解。推进电子政务,为所务公开提供有效的信息发布平台。 +第七十三条建立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保密、网络信息安全、科研安全管理,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和责任人,预防和控制失泄密事件和相关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四条研究所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二章 评价与奖励 +第七十五条研究所应按照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科技创新单元、支撑部门、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评价与奖励。 +第七十六条建立科技创新单元评价制度。定期对内设科技创新单元和创新团队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布局调整、重点支持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七条建立支撑与管理部门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支撑与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工作绩效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调整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研究所应接受中国科学院的评价,接受有关部门对相关科技创新单元的评价,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对评价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章 科研行为规范 +第七十九条引导科技人员牢固树立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科技价值观,坚持从支撑国家发展、创造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和认知科学规律出发,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将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 +第八十条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鼓励理性质疑,优化创新生态,引导科技人员坚定创新自信,增强竞争合作发展意识,树立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团队精神,构建充满活力、包容兼蓄、和谐有序、开放互动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八十一条规范科研活动行为,引导科技人员遵守科学伦理、科研道德和科研规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研究活动中产生的资料、成果负有保管责任,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研究所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制,在各类科技协议中增加和完善科研诚信条款,完善在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的科研诚信审核程序,强化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 +研究所应当为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科研项目审核审批等的依据。 +第八十二条设立科研道德组织或明确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严肃处理科学不端行为。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研究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 +科发党字〔2017〕73号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好《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院党组坚持以上率下,制定以下具体措施和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健全工作机制,注重实际效果 +坚持和完善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单位制度,落实好《中国科学院领导联系基层单位工作实施办法》,做到每年定向联系一个京外分院及其所在地区的院属单位和一个北京分院地区院属单位,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单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一般每年调整一次。院领导班子成员、院机关各部门要根据所负责的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联系基层单位的安排,制订年度调研计划。从实际出发确定调研活动的主题和任务、务求取得调研实效。院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同时到一个分院、一个单位进行调研,院机关各部门不要集中或轮番到一个分院、一个单位进行调研。院机关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同时或集中对一个单位进行调研时,应加强统筹协调,保证调研成果共享,减少基层单位负担,提高调研工作实效,明确牵头单位及统筹协调机制。 +2.坚持问题导向,防止形式主义 +要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院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院属单位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作为调研的主要内容。要紧紧围绕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察内容,在调研考察点上,院领导班子成员要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 +要深入一线,多进实验室、多接触科研人员和职工群众,要减少一般面上工作汇报会,多采取座谈、看现场、听意见等方式进行调研。对基层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本着多办实事的精神及时研究,能解决的抓紧帮助排忧解难;一时不好解决的,说清原因。听取工作汇报时要求调研单位如实反映和报告情况,讲真话、报实情,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假,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院领导班子成员调研考察工作,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 +3.简化安排接待,提倡勤俭务实 +院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要求院属单位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礼节性迎送,院属单位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住超规格住房,不接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或院属单位投资企业生产的个人用产品,不题词题字。 +院领导班子成员及院机关工作人员在院属单位考察调研期间不违规参加宴请,吃工作餐、自助餐,不喝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不违规乘坐交通工具和接受招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二、精简会议活动 +4.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范审批程序 +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切实压缩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院机关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各部门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次。 +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必须主题明确、目的清楚,事前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开会提倡讲实话、讲新话、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以院或院党组名义召开的全院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经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院主要领导审批。中央有要求需召开的全院性会议要按审批程序报请批准,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应按要求送中央外办、外交部审核。 +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区分行政会议和业务性会议。按规定严格控制行政会议数量和规模。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科研教学活动的需求确定会议数量、天数和人数。 +院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出席无实质工作内容等各类剪彩、奠基活动。确因特殊需要,院长出席上述活动须向中央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上述活动须报院长批准,局级领导人员出席上述活动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处级领导人员出席上述活动须报局长批准。除重大活动外,一项活动只安排一位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院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院机关及院属单位以任何名义,或在履行行政职务所要求参加的院外活动中,领取任何报酬、费用及礼品。 +5.控制经费支出,反对铺张浪费 +举办会议和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院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规定,尽可能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减少差旅费支出。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发放的礼品和纪念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院内的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要充分利用会议信息系统,减少纸质会议材料。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院领导会议,除涉密议题外,不大量印制纸质材料。 +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尽可能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视频会议一般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要减少在异地召开工作会议或组织活动,除工作需要外,避免在名胜古迹和风景区开会。开会要尽量安排使用内部场所。 +三、精简文件简报 +6.精简文件,提高质量和针对性 +院已发文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正式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除院级重要会议外,其他会议的报告、领导讲话等不以文件形式印发,确有必要的可以《情况通报》形式刊发。除院或院授权办公厅外,机关部门不得印发涉及全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院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文,除院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院领导班子成员本人报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 +7.严格控制简报,减少纸张使用 +除《中国科学院简报》外,院不新设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简报。《中国科学院简报》反映院重要工作进展、成果、经验、建议,不刊发一般性工作情况;执行严格的报送程序,采用规范的文字格式;严格控制篇幅,每期1500字以内。院机关各部门不编印反映本部门工作动态的内部刊物。 +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提倡发送电子贺卡,不发送纸质贺卡,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节约使用打印纸张、笔等,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规范出访活动 +8. 统筹安排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出访活动 +坚持计划管理、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应务实、高效和合理地安排因公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坚决杜绝变相公款旅游或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统筹制定年度出访计划和出国预算。严控计划外出访团组,不安排无经费预算的出访团组。 +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局级领导人员出访活动应与分管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按照院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根据外交部批准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出访活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安排院领导班子成员出访。 +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国按照总量控制。院领导班子成员、同一个部门的局级领导人员不得同团出访,一般在半年内不得分别率团访问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同一机构(部门)。出访的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严格按照我院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前往未报批的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国家。严禁持普通护照执行公务。严格执行因公出访事前公开和事后公示机制,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报送出访总结。 +9 . 控制费用支出 +根据批准的出访任务和出访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据实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五、改进宣传报道 +10.精简院领导班子成员活动报道 +院领导班子成员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院主要领导出席重要会议活动和工作调研,院网站可作要闻报道;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重要会议活动和工作调研,根据需要可在院网站进行报道;院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在同一地区的系列相关重要会议活动,可由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撰写一篇综合稿件在院网站进行报道。 +新闻稿应遵循新闻传播规律,突出工作成效,增强传播效果,作为报告人、主持人出席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名报道,职务称谓根据会议主题内容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 +11.简化院级会议报道 +院党组扩大会、院年度工作会等内部研讨、部署工作的院级会议,不邀请媒体记者采访报道,确有必要向社会公布重要部署和重要工作时,可通过院网站、《中国科学报》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报道。 +六、厉行勤俭节约 +12. 严格执行有关待遇规定,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支出管理的通知》(科发办字〔2015〕177号),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院机关对外接待工作用餐,原则上使用院机关餐厅。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公务中,有条件的应安排在接待单位食堂用餐,严格按照各地区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按照国际惯例,简化外事接待,控制接待规格和标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严禁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 +七、加强督促检查 +院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本办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局级领导人员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报告执行情况。对于本人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办法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 +院机关、院属各单位要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细则,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和监督与审计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院党组报告。对涉及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情况,要报院党组并及时向本人反馈。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院机关有关监督部门要把监督执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院机关会议活动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院机关各部门、各分院以及院直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党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12项要求》(科发党字〔2016〕75号)同时废止。 + +分院分党组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考评办法 +科发直党字〔2020〕13号 +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分院分党组和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考评制度,夯实基层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基层党建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强化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问题,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 +二、考评对象 +分院分党组书记、院属单位各级党组织书记和院机关各党组织书记。 +三、考评的组织 +1. 对各分院分党组书记、院直管单位党委书记和院机关各党组织书记的考评,由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采取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述职隔年组织一次。 +2. 对其他院属单位党委书记的考评,由所在分院分党组或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每年组织一次。一般结合中央部署的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系统内单位较多的分院,可采取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 对院属单位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的考评工作,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每年组织一次。一般结合中央部署的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进行。 +四、考评内容 +党建工作年度考评述职评议考核应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中央、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2. 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党组织履行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 +3. 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4. 紧紧围绕我院和本单位本部门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5. 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情况。 +6. 投入党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情况,以及参加“三会一课”和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等。 +对于机关党组织,还要考评其当好“三个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的情况。 +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单位党委可结合实际,根据每年年初明确的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确定考评重点内容,注重考核上年度考评整改清单落实情况和巡视、巡察、党建工作督查反馈中涉及基层党建工作问题整改情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防止面面俱到、走过场。 +五、考评程序 +对分院分党组、院属单位党委和院机关各党组织书记的考评程序一般分为三步: +第一步:书面测评。对分院分党组书记的测评,由分院系统内各单位党委填写测评表;对院属单位党委书记的测评,由其下级党组织填写测评表;对院机关各党组织书记的测评,由党员填写测评表。 +书面测评的结果在最终考评结果中占比为40%。 +第二步:履职考评。成立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参考个人述职情况、书面测评情况、日常掌握的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履职考评的结果在最终考评结果中占比为60%。 +第三步:确定考评等次。考评的最终结果为书面测评和履职考评结果之和,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研究确定考评等次。对考评等次的确定,要组织党建、人事、纪检、巡视等部门进行会商或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严格审核把关。 +对于院属单位党组织书记的考评,还要按照中央有关述职评议考核的要求进行实地考查,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党员群众等了解日常工作情况。对于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的,还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地方上级党组织意见。 +对各分院机关、院属单位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的考评程序由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单位党委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决定。 +六、考评等次的确定 +考评等次分为四档:好、较好、一般、差。原则上,被评为“好”等次的不应超过参评对象总数的50%。 +对于在中央巡视和院巡视反馈意见中明确指出党建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或年度内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案件多发的,要对考评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原则上其党建工作年度考评等次不应确定为“好”;对于考评对象接受诫勉谈话,或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年度党建工作考评结果不能评为“好”;对于严重失职的,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年度党建工作考评结果不能评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分院分党组、院属单位党委和院机关各党组织书记的考评等次应报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他党组织书记的考评等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审定。考评等次及相关评价意见应以适当方式向述职的党组织书记反馈,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在述职年度内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基层党组织书记,不对其履职情况评定等次,评价意见可以作为对所在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的重要参考。 +七、考评结果使用 +1. 要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党委(分党组)书记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2. 对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考核对象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和“差”的,或者评价为“差”次数较多的,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3. 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各党组织应针对考评中指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应健全经常性指导推动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各分院分党组班子成员、院属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重点考查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情况、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交办工作的情况、投入党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情况、参加“三会一课”情况等。 +对院投资控股企业党组织书记考评办法由京区企业党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考评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党建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科发直党字〔2018〕22 号)同时废止。 + +中国科学院纪检工作暂行办法 +科发党字〔2020〕39 号 + +总 则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院各级纪检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同级党委(分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坚定不移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深入实施“率先行动”计划,加快我院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院党组领导全院纪检工作。 +院直属机关党委协助院党组具体负责对各分院纪检组、直管单位纪委工作的管理、考核与监督,指导院属单位纪检工作。院直属机关纪委在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协助院党组推进全院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监督院部机关、京区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情况,领导院部机关、京区企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查处院部机关和京区单位处级及以下党员的违纪问题。直属机关纪委设专职纪委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院直属机关党委设独立办事机构,承担直属机关纪委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受理涉及全院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全院各级纪检机构对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纪律审查工作。 +分院纪检组与工作机构。 +分院设立纪检组,负责本系统内纪检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纪检组组长由院党组任命。 分院纪检组成员原则上由本系统内各单位纪委书记担任或轮 值担任,由院党组审批,实行任期制,对任期内不再担任纪委书 记职务的纪检组成员实行动态调整。纪检组成员在分院纪检组的 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可接受分院纪检组指派,作为负责 人独立开展对本系统内单位的执纪审查工作。 +分院应独立设置纪检工作机构。纪检工作机构应配备 至少 3 名专职纪检干部,具体组织开展分院纪检工作。 +分院纪检组统筹系统内单位纪检力量,在本系统内组 建纪检工作团队,配合纪检组开展问题线索交叉核查等工作。 +院直属事业单位纪委与工作机构。 +设立党委的院直属事业单位应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负责院直属事业单位纪检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纪委设书记1人,由院党组任命,委员3-7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纪委应设置纪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本单位纪检工作。 院直属事业单位除纪委书记外,必须配备专职纪检干部。根据有关要求,纪检工作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纪检干部。院属高校、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应独立设置纪检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3名纪检干部,体量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的纪检工作机构应独立设置。 +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纪委与工作机构。 +设立京区企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区企业纪委),负责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纪检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京区企业纪委设书记1人,由院党组任命,委员7-9人。 +京区企业纪委应独立设置纪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本系统纪检工作。京区企业纪委除纪委书记外,纪检工作机构应配备3名及以上纪检干部。 +京区企业纪委根据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实际,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系统内各企业的纪委与工作机构设置、纪检干部配备的标准并督促落实。 +分院纪检组组长、院直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京区企业纪委书记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新任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上岗前应接受纪检业务专项培训与履职能力评估。纪委书记(纪 检组组长)要聚焦纪检工作主责主业,不分管、协管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工作,分管、协管工作中不涉及人、财、物等事项。 +分院纪检组组长、院属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与专职纪检干部的考核激励。 +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年度考评以上级党组织为主进行。分院纪检组组长,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纪委书记,京区企业纪委书记的年度考评由院党的建设工作领 导小组组织;其他院属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的年度考评由所在分院分党组、纪检组组织;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纪委书记的年度考评由京区企业党委、京区企业纪委组织。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年度考评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参考日常调研了解、督查检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给予综合评定,院管纪检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院党组审议决定。 +分院、院直属事业单位、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其他非院管专职纪检干部的年度考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单独考核办法,合理设置测评人 员范围及权重,保证纪检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的纪检干部予以表彰,同时通过提高绩效工资水平、优先选拔任用等给予激励。 +分院分党组、院属企事业单位党委要定期研究部署本系统、本单位纪检工作,领导并支持纪检机构开展工作,支持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应安排纪检工作 机构负责人列席分院分党组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 +各级纪检机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得参与相关执纪审查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各级纪检机构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严格控制纪检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严禁泄露工作情况;开展纪检工作时,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使用相应专用设备。属涉密岗位的纪 检干部,在离岗离职后,应当严格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工作秘密。 +院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分院纪检组、院属企事业单位纪委协助分党组(党委)组织协调推进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分院分党组、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请示报告。各纪检机构主要工作包括: +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安排。 +履行本系统、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负责对本系统、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系统、本单位下级机构以及干部职工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决议、落实院党组部署安排和院党组政治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推动分院分党组、同级党委和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本系统、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协助分院分党组、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组织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开展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组织人事部门等出具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或廉洁从业情况的意见。 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协助分院分党组、同级党委建立完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效机制,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实施办法情况、 作风和学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开展新提任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 +组织开展日常监督、长期监督和重点监督。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关键少数,强化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组织开展信访处置和执纪审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本系统、本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本系统、本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 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按时办理上级转办的问题线索和违纪案件,配合、协助上级执纪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系统、本单位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可组织开展纪检监督以外的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纪检制度规范建设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纪检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打造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定期对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向同级党委(分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完成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以及上级纪委(纪检组)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分院纪检组、京区企业纪委要加强对本系统内各单位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完善推动系统内各单位工作谋划、督促检查、研讨交流、考核评估等制度机制, 加大系统内纪检力量统筹和问题线索交叉核查力度,切实提高执纪审查效率和质量。 +附 则 +本办法由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分院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 研究所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党字〔2011〕 10 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科发党字〔2017〕68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简称“院党组”)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按照中央的相关要求和部署,对院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进行全面巡视。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实施“率先行动”计划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院党组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向院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有关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部署和院党组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院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简称“巡视办”),为院负责巡视的工作部门。 +第八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有关巡视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院党组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会同院有关部门对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院党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巡视组,承担具体巡视任务。巡视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建立巡视专员制度,设局级和处级巡视专员。 +第十一条 巡视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驻院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与巡视组工作。 +(一)巡视组组长一般由正局级(或副局级)巡视专员和院机关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厅局领导,分院分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以及新近退出领导岗位的相关人员担任。巡视办建立巡视组组长人选库,根据巡视任务提出建议人选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其中,正局级巡视专员和副局级巡视专员由巡视办提出建议人选,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党组会议审定。 +(二)巡视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借调人员组成。专职人员一般为 2 名,由巡视办派出,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服务保障以及巡视报告起草工作;借调人员一般从院属各单位或院机关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中选调。各分院分党组、合肥研究院和中科大、国科大党委以及企业党委应按领导小组要求选派合适人选,院机关人选由巡视办负责遴选。院机关各部门领导、分院分党组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组组长,以及研究所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领导人员五年内一般应至少参加一次巡视。 +第十二条 巡视组组长和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 +(三)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熟悉院情所情,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视组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被巡视单位为本人所在分院或原工作单位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视单位任职或者工作的;(三)与被巡视单位领导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是院属各事业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部分院投资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重点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三个面向”和“四个率先”要求不力,落实院“率先行动”计划以及其他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人用人,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 12 项要求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六)院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院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院机关和院属各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和巡视“回头看”。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人员、课题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 +(十)根据需要到被巡视单位的分所、分中心、野外台站等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院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及其所在地区分院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期间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须及时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巡视办在征求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院纪检组有关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后,提出年度被巡视单位建议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巡视开展前,巡视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商请驻院纪检组并要求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相关分院纪检组等部门和单位提供巡视对象的有关情况。被巡视单位应按要求协助巡视组发布巡视公告,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巡视动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首先组织召开巡视动员大会,通报巡视任务、巡视组工作方式和权限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代表领导班子作相关专题报告。 +巡视进驻时间实行弹性管理,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撤离进驻单位前,应当就有关情况进行集体会商。针对巡视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立查立改问题清单》并提出相关建议。经巡视办主任同意后,由巡视组组长向被巡视单位进行初步反馈,同时交由所在地区分院纪检组负责督办。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在2周之内完成巡视报告。巡视报告经巡视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巡视办审核,并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结果应及时反馈被巡视单位。巡视反馈时,被巡视单位应对照《立查立改问题清单》,逐条报告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巡视反馈一般由巡视组组长会同巡视办负责;必要时, +也可由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带队进行反馈。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须在1周内形成整改台账,并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向巡视办书面报告巡视整改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被巡视单位党委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为巡视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巡视单位的巡视整改情况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研判会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报请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途径分别进行移交。 +第二十八条 巡视期间收到的关于所局级及以上人员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按照规定程序移交驻院纪检组;关于处级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按照规定程序移交所在地区分院纪检组或被巡视单位纪委,其中涉及院机关各部门处级及以下人员的信访举报材料均移交机关纪委。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同时,巡视办应密切关注移交驻院纪检组的问题和线索处理进展。 +第三十条 巡视办会同驻院纪检组、巡视组组长等适时召开巡视整改台账销账审核会,审定被巡视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参会并汇报有关情况。被巡视单位如未能通过销账审核,须按要求继续整改,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及时总结巡视发现的共性问题,并定期向院党组报告。经院党组审议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巡视纪律要求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视办反映,也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院党组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巡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科发党字〔2016〕51 号)同时废止。 +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巡视工作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试行) +科发党字〔2020〕62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协作配合,提升巡视工作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制度,以及《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巡视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巡视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内审内控等协作配合机制,统筹做好巡前准备、问题研判、整改督办、成果运用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和联系群众纽带功能,以巡视监督贯通各类监督,为我院科技创新和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巡视工作协作配合进行统一部署,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负责具体协调落实。院机关部门、院属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安排,切实履行协作配合责任。 +第二章 巡前准备 +第四条 巡视办根据巡视规划和全覆盖要求,结合人事局提供的院属单位领导班子任期情况,提出年度巡视对象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院党组审定。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组领导批准,可适当对巡视对象进行个别调整。 +第五条 巡视办根据巡视工作安排和巡视组组长库人员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巡视组组长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议、院党组审定。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组领导批准,可适当增选个别组长。 +第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各分院、国科控股、院属高校等单位的党组织根据巡视工作安排和要求,推荐巡视干部人选。结合干部培养,人事局负责推荐优秀年轻干部等参加巡视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推荐的干部由巡视办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巡视办建立巡视干部库,根据巡视对象规模、类型等情况,组建巡视组。 +第七条 巡视组进驻前,办公厅、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监督与审计局等部门和相关分院分党组等单位,按照确定的巡视对象名单,通报巡视对象领导班子考核、审计、信访举报等方面需要巡视组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巡视办组织巡视干部的集中培训,院机关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辅导。 +第九条 巡视对象根据要求做好材料准备、条件保障、应急预案等工作。 +第三章 问题研判 +第十条 巡视发现的重要问题需要院机关相关部门进行研判的,由巡视组形成书面材料,巡视办协调院机关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有关意见供巡视组参考。 +第十一条 人事局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协助巡视组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第十二条 巡视办会同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组织召开研判会,就每轮巡视发现的疑难问题、典型或重要问题线索以及问题性质进行研判。巡视组根据研判结果,修改完善巡视报告。 +第四章 整改督办 +第十三条 巡视报告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党组会审定后,报院领导并印发院机关相关部门,作为院领导调研督导和院机关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巡视反馈意见抄送被巡视单位所在分院分党组,作为分院分党组加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巡视办移交相关纪检部门。 +第十五条 对巡视期间收到的信访件,巡视办汇总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转送相关纪检等部门办理。转为问题线索的信访件,随问题线索一并移交。 +第十六条 相关纪检等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转送的信访件后,应当及时办理。问题线索办理结果应于3个月内反馈巡视办。 +第十七条 被巡视单位应将巡视整改台账报送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以及被巡视单位所在分院分党组。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以及被巡视单位所在分院分党组等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被巡视单位巡视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对院党组书记点人点事问题,被巡视单位应重点整改,涉及违规违纪需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的,应提前征求驻院纪检监察组意见。 +第十九条 对巡视发现的需要紧急处理或予以特别关注的问题,巡视组提出或领导小组要求,需要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督办或协调解决的,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巡视办会同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和巡视组组长召开巡视整改审核会,听取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巡视整改情况,审核被巡视单位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被巡视单位如未能通过审核,须按要求继续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由相关部门视情况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应及时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一级党组织应派员进行督导。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通过整改审核后,召开巡视整改情况通报会,由被巡视单位所在分院派员参加并做好巡视整改满意度测评工作;被巡视单位是分院或国科控股的,由巡视办派员参加并做好巡视整改满意度测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落实中央巡视反馈问题(包括专项反馈)整改中,院机关相关部门应根据责任分工,抓好整改落实,形成整改合力。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院党组针对巡视发现的典型或共性问题进行通报,院党组成员分工督导,推动院属单位、院机关部门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充分发挥巡视标本兼治作用。 +第二十五条 巡视意见与整改情况作为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对巡视发现共性问题整改不力、反复发生,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出现反弹等情况,纪检部门依规依纪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为发挥巡视标本兼治作用提供保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视办应加强对院属有关单位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督导,探索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与中央巡视办、部委和省市巡视巡察机构的协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科发直党字〔2020〕5 号 +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院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党建专项经费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切实推进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直属机关党委下拨的、用于支持院属各单位开展党建相关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管理和使用原则: +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单位党委、院机关各党组织要提高认识,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强对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要纳入使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经费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院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使用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支出和使用。 +提高效率,推动工作。要按照党建专项经费设置目标,精心策划、合理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使用好下拨经费,切实推动工作,提高党建工作质量。 +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直属机关党委将定期评估党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支持范围和支持力度进行动态调整。 +经费支出范围 +本办法所指党建专项经费主要由党建教育宣传工作经费,院党建政研会经费,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活动经费,群团工作经费,惩防体系建设经费等。 +党员教育和党建宣传工作经费用于支持党员主题教育基地的建设和运营、“一所一人一事”先进事迹征集评选活动、“科苑党建”微信公众号和《科苑党建》杂志等平台建设,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党建宣传、创新文化建设和弘扬科学家精神等相关工作,支持院文联开展活动。 +院党建政研会经费包括片区活动经费和课题研究经费,其中片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各片区开展研讨活动,课题研究经费用于支持由院党建政研会确定的指定课题、重点课题、自选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活动经费用于支持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统战人士等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活动,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开展考察调研、社会服务,为开展学习教育订购报刊、书籍、资料及音像制品等,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联系联谊,组织学习交流,项目研究等。 +群团工作经费包括全民健身活动经费、哺乳室专项经费等。其中,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用于组织职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可购置体育用品、购买比赛服装、购买奖品、租赁场地、 发放裁判劳务费、召开专题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等;哺乳室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哺乳室内家具等硬件设施或哺乳辅助物品、室内软装、支付清洁人员劳务费等。 +惩防体系建设经费用于支持开展与纪检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等。 +监督审核 +经费使用单位党委(分党组)和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经费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党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表》(见附件),报所在单位党委(分党组)签署意见后,报直属机关党委备案。对于按照年度下拨的经费,于每年10月底前备案;对于按照项目(课题)下拨的经费,在项目(课题)完成后一个月内备案。 +在经费使用实施过程中,如未能按照原定目标完成任务,经核查后将核减或取消该项经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将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则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试行) +直党委字〔2020〕6号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工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中“活的部分”由企业党委研究决定;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其他津补贴)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离退休待遇纳入社保发放且不能区分基本离退休费、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可以参照原党费交纳额度或者其他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交纳额度;待遇调整的,应当同比例调整党费交纳额度。 +第五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提供该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多交纳党费的考虑等,由直属机关党委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院属单位党委应按一定比例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具体比例由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决定。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出,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主要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产生的费用,包括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扶贫和挂职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党员家庭等。 +(四)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所产生的的会议、活动、奖励等费用,以及组织受表彰同志和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费用。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设备、书籍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项目。 +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党费由各单位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代办。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八条 留存的党费应当向基层单位倾斜,留存比例由直属机关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党支部一般不留存党费。 +党费管理部门不得以现金方式保管党费。各单位党委上缴党费时,不得以个人账户汇款转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应当明确党费报销审批权限和程序。 +党费支出报销,原则上应当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党支部开展活动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应当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经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按照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为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当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违法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直属机关党委的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组织统战部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实施办法 +科发党字〔2023〕6号 +(此件不予公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对全院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向院党组,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 +第三条 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章 请示报告的主体 +第四条 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名义进行,向院党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所在党委(分党组)请示报告。 +第五条 院属单位党委在向院党组请示报告时,应按照具体事项需要,与所在分院分党组、院机关相关部门做好前置沟通;在向院党组请示报告时,原则上应抄送所在分院分党组。 +第六条 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属于院直属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向院直属事业单位党委请示报告;超出院直属事业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向院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提出请求,由院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按规定请示报告。 +第三章 请示的主要事项 +第七条 请示的主要事项包括: +1.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或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在完成院党组决定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任务时,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3.院党组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4.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5.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6.属于分院、院属单位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7.分院、院属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8.跨系统、跨单位工作中需要院党组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9.调整院党组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院领导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10.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已有明文规定或明确依据的事项,院党组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不必向院党组请示。 +第八条 书面请示一般以院党组作为主送单位,由院办公厅受理后按程序呈报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相关院领导或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报告的主要事项 +第九条 向院党组报告的主要事项除主送院党组外,还需要抄送院机关相关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情况。(抄送院直属机关党委、所在分院分党组、系统单位党委) +2.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相关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 +3.院党组重要会议、文件和部署执行情况,院领导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抄送院机关相关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 +4.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等情况。(抄送院直属机关党委、所在分院分党组、系统单位党委) +5.巡视整改等情况。(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院监督与审计局) +6.干部职工发生以下情况:被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法院定罪免刑或判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院直属机关党委) +7.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抄送院发展规划局、所在分院分党组) +8.重大专项或重大项目工作开展情况。(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相关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 +9.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和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情况。(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监察组、院机关相关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 +10.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抄送院机关相关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 +11.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抄送院机关相关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 +以上事项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时间外,一般年底综合报告一次。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不必向院党组报告。 +第十条 分院分党组报告的内容,应体现本分院系统内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报备的主要事项 +第十一条 报备的主要事项包括: +1.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工作规则等党内规范性文件。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收入分配制度。 +3.拟聘管理部门中层正职。 +4.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在向院党组请示报告前,应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审定,由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三条 向院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对于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采用口头方式时,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非紧急情况的,采用书面方式正式行文。 +第七章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分院、院属各单位党政正职因故无法履行领导职责或离开工作所在地时间超过7天的,应向院党组请示。各分院、院直管单位、院属京区各单位党政正职的请示由院人事局受理,院属京外各单位党政正职的请示由所在分院分党组受理。 +对已经组织批准的工作安排或计划,离开时不需再请示;若安排或计划发生调整的,仍须按程序请示。 +第八章 工作机制及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及其内容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要结合自身实际,定期梳理需向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责任部门、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要建立健全统筹报送和专人联络等工作机制。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作为向院党组请示报告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统一出口,做好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审核把关等各项工作,将执行情况作为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重要考核指标。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向院党组请示报告工作的具体联络、协调、反馈事宜,若发生变化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院属单位党委(分院分党组)要对报送的请示报告质量严格把关。报送的请示报告要详细阐明背景,全面准确反映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和可行方案供院党组决策参考。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院党组的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相关要求,加强对行文规则、公文格式和公文要素等的审核把关。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分院分党组要加强对系统内单位党委的指导,督促系统内单位党委按规定向院党组做好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机关各部门要对分院、院属单位执行请示报告工作给予指导,及时回复有关咨询,支撑服务保障院党组办理分院、院属单位向院党组报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院机关各部门(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科发党字〔2020〕38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加强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院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为我院实现“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各级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分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党组承担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院内各级纪检、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落实“一岗双责”。 +院党组书记履行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组成员和其他院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院直属机关党委协助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承担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党委(分党组)承担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分党组)书记履行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委员(分党组成员)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分党组)书记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职能部门、科研团队,院机关各部门职能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团队、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责任主体应根据上述要求和工作实际,对照以下七项内容明确各自具体责任。在工作岗位或职责变更时,应及时调整具体责任内容。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重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分解责任,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党委(党组、分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推动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组织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选人用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聘用机制,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规定,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情况鉴定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和科研团队负责人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深化选人用人监督,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着力加强学风建设,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党委(党组、分党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科研学风、师德师风等问题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四)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扎实开展经常性的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本单位、本部门或者分管部门、单位、所在支部讲1次廉政党课或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团队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执行。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切实提升现代科研机构治理效能。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实行党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纪委(纪检组)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加强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少数,突出对科研经费、资源配置、选人用人、学术评审、科研诚信、国有资产经营等重点内容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持续深化政治巡视,加强巡视成果运用。推进审计监督工作。抓好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党委(分党组)领导和支持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助解决重大问题。紧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深化以案促改、标本兼治。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以律己,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从严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按照程序要求,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分党组)、上级纪检机构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具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组织特别是其成员的监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人岗位、职责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签订。 +(一)院党组书记与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以及中科院控股有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院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的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二)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副职,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的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三)分院分党组书记与分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受院党组委托,分院分党组书记与分院系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四)其他院属单位党委书记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的职能部门、科研团队、下级单位、党的关系在本单位的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等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中科院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院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五)院属各单位职能部门、科研团队,院机关各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与分管范围内的干部或关键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十四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下级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科研团队负责人与科研团队的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下级单位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党委(分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建立约谈制度。院党组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频发、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和院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及时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和报告结果。各分院分党组书记(或纪检组组长)受院党组委托不定期约谈分院系统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院属单位党委书记(分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不定期约谈本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 +第十六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各级领导班子要支持纪委(纪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障纪检机构聚焦监督执纪主责主业。院党组加强院属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选任工作,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院属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不分管、协管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工作,分管、协管工作中不涉及人、财、物等事项。改革完善纪检工作机制,加强区域、系统纪检力量统筹和问题线索交叉核查力度。院属各单位要加强纪检工作机构设置、专职纪检干部配备和纪检业务培训。院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对院属单位纪检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我院具体举措要求,在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院巡视巡察、党建工作督查等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 +第十九条 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报告等的重要内容,进行述责述廉,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院党组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隐瞒不报、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四)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疏于监督管理,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八)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等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需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查明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机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院属各事业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的院所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16〕74号)同时废止。 + +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规则 +科发党字〔2015〕2 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院内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为扎实推进我院“率先行动”计划和“创新2020”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党的建设工作坚持围绕创新、服务创新、促进创新,坚持属地化管理和系统内指导相结合,发挥好党的建设工作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第二章 院党组 +第四条 院党组是全院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全院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落实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院党组是推进全院党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重点履行好指导、用人、保障、管理、考核责任。院党组书记是推进全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副书记是具体责任人,党组成员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依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党组成员定期到联系点调研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坚持把党的建设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同步考核。院党组把党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研究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院党组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党的建设工作要点并督促落实;每五年组织召开一次全院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院党组通过组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专题调研、工作考评、制度建设等方式,指导和推进全院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院党组承担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院长、院党组书记是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加强全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自身建设,发挥好各分院纪检组的属地化管理职责,推动全院各级纪检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章 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院党组设立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院党组书记任组长,有关院领导担任副组长,驻院纪检组、办公厅、人事局、京区党委、监察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京区党委。领导小组对全院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规划、推动落实。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督促检查,重点履行好协助、推进、教育、监督和带动责任。 +第八条 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部署,研究制定我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要点;了解掌握、督导检查各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统筹安排全院党的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向院党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院属各单位落实基层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根据会议的内容,可扩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 分院党组、企业党组,各分院系统直属单位党委 +第十条 院党组委托各分院党组负责特定区域内的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各项决策、部署;按职责要求做好分院系统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分院机关和直属研究所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院应设立分院系统直属单位党委,与分院党组合署办公,加强与地方党委的联系协调,领导和统筹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院党组委托企业党组负责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系统的参股企业以及院委托国科控股管理的企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指导院及院属事业单位直接投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章 基层党组织 +第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研究所及相应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需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聘干部中,发挥好党组织的主导作用;在制度建设、人才选聘、“3H”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是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行政职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把党的建设工作作为首要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积极拓展党建工作的载体和抓手,推动党的工作与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良性互动、高效协同,更好地引领、服务和推进中心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承担集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承担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各单位纪委和监察审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坚持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岗位配置专兼职结合制度,科研型的党委书记配备一名管理型的党委副书记。党员人数超过300人的研究所,应设置专门的党委办事机构、专职的党办主任或党务主管。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占党员总数的0.5%-1%,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比例。保证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保障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投入,党建工作日常经费和党员经常性教育经费从行政经费中列支。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及时向党员通报党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思想工作和创新文化建设,重点宣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宣传优良传统和创新文化、宣传优秀人物和典型经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和青年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敬畏党纪国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追求真理、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科技价值观。认真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从传承党的优良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科学精神的高度,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结合老干部队伍特点,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凝聚老同志、服务老同志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对本单位各党总支、党支部实施领导,结合“率先行动”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的推进落实,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党支部工作,定期召开支部书记工作例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督促各党总支、党支部定期组织好“三会一课”等活动,按时组织换届选举,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积极吸收科研骨干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在科技创新中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单位党委每年听取1-2次群团组织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把党建带群建要求落到实处。各单位党委要加强对职代会制度的落实,加强对职代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统战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侨联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第六章 党的建设研究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党的建设研究会和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两研会”)是全院组织开展党的建设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的平台,在努力提高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水平中发挥“思想库”作用。“两研会”课题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加大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传播力度。鼓励各单位加强党的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推动党建工作创新,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支持各地各单位之间联合开展各类务实、高效的党的建设工作研究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科研院所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的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京区党委。院属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该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研究交流活动,在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分院党组、企业党组,京区党委、沪区党委、分院直属单位党委,院部机关党委,各单位党委、共建单位党委适用本规则。院属高校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则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的解释权在院党组。 +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 +科发党字〔2019〕34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是党中央在中国科学院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全院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院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中国科学院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带领全院按照“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的办院方针,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引领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院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院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院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中科院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院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科技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院章院规、决策部署和全院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全院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院重要管理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全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高水平科技智库建设等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全院重大改革发展举措,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院党组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八条 院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院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科技创新、教育、高水平科技智库建设等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一线科技创新与科研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支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和院内相关部门、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中科院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院党组领导院直属机关党委和院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中科院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院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院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院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院党组应当加强对全院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院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院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院党组书记空缺时,由党中央指定的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十二条 院党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执行好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集体学习,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经上级批准,可在办公厅加挂院党组办公室牌子,作为院党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院党组在院属分院设立分党组。分党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院党组报中央组织部门审批。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院党组决定。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十六条 院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党中央领导外,还应当接受国务院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十七条 院属分院分党组接受院党组的领导。 +第十八条 院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院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院机关、分院分党组、院属单位党组织及院内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院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二十条 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院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院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院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院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院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党中央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以院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院党组成员代表院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院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院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院党组审定或者经院党组书记批准。 +院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和院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院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院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院属单位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院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院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院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院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院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院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院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院党组会议可以请非党组成员的副院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列席院党组会议。 +第二十六条 院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院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院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院党组应当督促推动院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院党组决策。院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院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院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院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执行院党组书记述职述廉制度。院党组书记根据党中央要求报告履职情况。 +执行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党中央部署和要求进行。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执行《条例》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其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院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条例》和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院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院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院直属机关党委、各分党组、院属单位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3日印发的《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科发党字〔2016〕2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院党组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 +中国科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科发党字〔2018〕7 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我院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职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完成“三个面向”“四个率先”奋斗目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党组,各分院分党组、纪检组,院属各单位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党务公开主体”)。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院党组统一领导,分院分党组综合协调、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体制。办公厅、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共同承担院党组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直属机关党委(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院党务公开工作;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单位党委承担自身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系统、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我院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部署要求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我院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全院广大职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涉及全院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院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院党员中公开; +(二)各分院、各单位的党务,在本系统、本单位公开; +(三)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九条 院党组公开内容:院党组党建工作重要决策部署,院领导有关党建工作要求、讲话和指示,院党组重要会议、活动和人事任免,院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 +第十条 各分院分党组、院属各级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八管”和党建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党组织重要活动和人事任免情况;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分院纪检组、院属各单位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问题情况,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学风建设、学术道德问题等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院党组党务公开目录由办公厅提出并报院党组审批,各分院分党组党务公开目录报直属机关党委备案审批,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审批,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全院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进行及时主动公开,并根据需要对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核。 +第十四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一般可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职工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八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条 院有关部门和分院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纳入院党建工作督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科发党字〔2021〕22号 + +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以下简称“单位党委”)承担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在单位的改革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单位党委建设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对我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目标要求的重要保证。单位党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规范运行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强化分类指导,科学精准施策,依据以上党内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细则。 +第一章 组织设置 +第一条 单位党委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同步推进。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在征求所在分院分党组、院直属机关党委(院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局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条 单位党委任期届满前,应就换届工作筹备情况、候选人人选情况、党委任职和分工情况等,及时与所在分院分党组沟通(院直管单位与院直属机关党委沟通),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第三条 党员人数在1000名以上的单位,报经院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其党委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其中,党委委员11至15名,常务委员会委员5至7名。 +第四条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单位,党员人数500名以下的,一般设5或7名党委委员;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单位,一般设7或9名党委委员。确有需要增加党委委员名额的,须报所在分院分党组、院直属机关党委同意。 +第五条 党委委员候选人应为在编职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新任职的应能任满一届。纪委书记和党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作为党委委员候选人。其他党委委员候选人应从所务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党办和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国家级或院级研究单元的主要负责人中产生。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委候选人按上述要求执行,党委委员候选人产生的范围可适当扩大。 +第六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基层组织选举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酝酿确定、选举产生。党委委员数量和党委常委、党委副书记职数以院党组、院直属机关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批复为准。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由院党组研究决定任免。 +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七条 党委书记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 +(二)党建责任意识强,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三)了解科研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四)符合任职经历条件。 +(五)一般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单位党委结合自身定位,切实履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职责,并结合实际抓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和院党组的各项要求,把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 +(二)促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科技人才的政治引领,重点做好科技骨干入党工作。 +(五)持续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青年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科技价值观教育。 +(六)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和氛围。 +(七)完善研究所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八)完成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党委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要聚焦党建工作的主责主业,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党建工作中。 +第十一条 单位党委要严格落实《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20〕38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科发直党字〔2020〕6号)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应加强与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分院分党组、上级党组织沟通联系,按要求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单位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提出。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委员。 +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列席,也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表态。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重大问题在提交党委会议前,党委书记和主要行政领导人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涉及学术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第十八条 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务委员会按上述运行机制履行职责,并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章 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单位党委和党委委员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我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必要时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 +第二十一条 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我院有关培训规划要求,着眼建设一支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以提高政治觉悟、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为重点,对院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开展全员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领导人员参加院和分院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发党字〔2007〕36号)、《关于规范分院直属单位党委管理的实施意见》(科发党字〔2011〕62号)同时废止。 +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党委(分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科发党字〔2021〕18号 +(此件不予公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我院院属单位党委(分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办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应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和系统内指导相结合、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原则;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原则;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原则。 +第四条 党委(分党组)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分党组)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过问和处置。 +第五条 党委(分党组)分管领导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分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分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院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第七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工作体系,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建设和用好网络学习平台。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定期研究重大事件、重大舆情、重点情况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完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 +第九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强化意识形态工作“一盘棋”格局和“一呼百应”态势,切实形成党委(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能力。 +第十条 加强对院属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和建设。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院属新闻媒体,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网络传播平台,院属高校,党校,院属出版发行、文艺创作生产传播机构以及出版物、文艺作品,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图书馆、纪念馆、所史馆、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普馆以及其他意识形态阵地。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坚决抵制和防范极端宗教思想向师生员工渗透,确保校园不能成为任何宗教的传播场所;加强对本单位对外文化交流阵地和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单位内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分党组)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所属互联网平台的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体制。加强互联网内容和渠道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 +第十二条 院属高校党委要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完善学生理想信念教育齐抓共管机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编写好思政课教材,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加强对课堂教学的建设管理,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坚持课堂讲授守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构筑师生精神家园。提高校园媒体的舆论引导能力,建立完善的舆情信息监测体系,做好舆情研判工作,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舆论氛围。加强对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和社团、校友会等的管理,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 +第十三条 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发声,理直气壮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十四条 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以及讲座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本单位所属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党委(分党组)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领导、组织做好科研人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工作,引导其积极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科技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教育培训引导,不断提高科研人员使命感,凝心聚力,以国家科技创新需求为己任,勇于攻坚克难,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做好党外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注重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分层分类教育培训,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十七条 加强海外归国人员意识形态教育,增强政治认同感,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深其对国家经济、政治、国际地位的学习和了解。要在人才引进时把好“人才”关,必须具有健康的意识形态,为人民服务的大局观。要把握海外归国人员引进后的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人文关怀,推进党员与非党员的海外归国人员的联系交流,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增加党员在海外归国人员中的比重,以更好地把握其主流意识形态。 +第十八条 加强本单位宣传思想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的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工作队伍。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党委(分党组)每年至少两次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党委(分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第二十条 分党组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体制机制,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和协调指导本系统各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分党组)要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定期在本单位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党组要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党建工作总结,每年年底向院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院党组巡视、院党建工作督察要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巡视和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党委(分党组)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内容、方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党委(分党组)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将意识态工作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有关情况应当向纪委全会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分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工作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的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所管理的新闻媒体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党组应建立健全本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细则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分党组(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科发党字〔2016〕47号)同时废止。 +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科发党字〔2021〕19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中国科学院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时代中国科学院统一战线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科学院提出的“四个率先”和“两加快一努力”重要指示要求,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统战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中国科学院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对象有: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华侨和归侨侨眷等,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统一战线工作的重点内容有: +(一)加强对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华侨和归侨侨眷、归国留学人员等统战工作对象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教育引导他们在履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职责使命、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中发挥作用; +(二)为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发挥作用提供支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领导和指导留学人员联谊会、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留学人员等党外知识分子的统战工作; +(四)做好华侨、归侨侨眷等侨务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 +(五)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六)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统战工作部门的部署,做好其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条 院党组对中国科学院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领导和指导各分院分党组和院属单位党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制定中国科学院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制度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教学内容; +(四)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一战线干部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选优配强基层统一战线干部; +(五)发现、培养、推荐、使用和管理好党外代表人士,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研究所领导班子建设中要统筹兼顾党外干部;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第六条 院党组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协助院党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落实院党组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各项任务。 +院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分院分党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统一战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领导和指导系统内院属单位党委做好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华侨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等工作对象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支持他们聚焦国家需要和我院改革创新发展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发挥作用; +(三)负责联系本地区本系统民主党派,支持系统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按章程开展工作,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经费、条件等支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证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四)领导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留学人员联谊会、侨联等统一战线群团组织,支持他们按章程开展工作; +(五)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做好发现、培养、推荐、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加强与地方各级统一战线部门和民主党派组织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荐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等组织中任职; +(六)指导和督促系统内单位选优配强统一战线干部,加强对相关干部的教育培训; +(七)完成上级组织和统一战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属基层单位党委对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分院分党组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研究部署统战工作; +(二)做好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华侨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等工作对象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领,支持他们聚焦国家需要和我院改革创新发展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发挥作用。在分院分党组和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推荐、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协助分院分党组和上级党组织支持民主党派做好成员发展工作,为民主党派及成员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条件和支持。配合分院分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做好无党派人士政治面貌认证工作,帮助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为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主动帮助留学人员适应国情、院情、所情,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和支持,支持留学人员个人成长和作用发挥。加强侨务政策宣传,做好归侨侨眷的工作。领导和指导本单位留学人员联谊会、侨联等统战群团组织按章程开展工作,发挥统战群团组织在国际合作、学术交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强本单位统一战线干部配备,领导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六)完成分院分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与分院不在同一地区的院属单位党委还要加强与地方各级统一战线部门和民主党派组织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荐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等组织中任职。 +第九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要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各分院、各单位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各分院分党组、各院属单位党委书记为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院分党组、各院属单位党委应明确一名分工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的成员。 +第十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中国科学院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工作制度包括以下几种: +(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与民主党派组织和无党派人士沟通交流,向其传达党中央、院党组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决策部署,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民主制度。支持党外人士参与民主管理,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安排一定比例的党外人士进入到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可聘请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 +(三)联谊交友制度。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定向联系1至2名党外朋友,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院所发展战略,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四)支持保障制度。把统一战线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党建工作经费预算,为民主党派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五)教育培训制度。建立统一战线人士教育培训的工作制度,并提供保障;在党务干部培训中增加统一战线工作知识培训; +(六)考评激励制度。将统一战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评体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并作为评定党员领导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 +(七)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全院统一的统战工作平台,对统战信息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院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发党字〔2016〕49号)同时废止。 +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 +科发直党字〔2020〕6号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推动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院属各单位应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党委书记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党委委员、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调查研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党委委员要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一、党的政治建设方面 +1.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党委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定期召开全面从严治党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相关工作。重要事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向院党组请示报告。 +3.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面向”“四个率先”要求和致建院70周年贺信精神。贯彻落实院党组各项工作安排,在“三重一大”决策中积极发挥作用。认真抓好院党组政治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4.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防“七个有之”。 +5.党员领导干部要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委员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联系基层党组织等制度。 +二、党的思想建设方面 +6.持续深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中科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好党委书记讲党课制度。 +7.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的重中之重,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 +8.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积极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科技价值观教育。持续加强创新文化建设。 +9.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委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10.重视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党的组织建设方面 +11.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进一步改进完善干部选任和管理工作,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监督。 +12.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严把政治关,健全有利于潜心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人事人才制度体系,常态化做好对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和组织关怀。 +13.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促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和“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党支部“三会一课”质量,进一步推动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14.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强化对优秀科研骨干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党务工作部门设置,选优配强专职党务、纪检干部。规范党费和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扎实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15.加强对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和离退休工作等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四、党的作风建设方面 +16.坚持不懈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实施细则,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17.履行学风建设主体责任。把弘扬科学报国精神、加强学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相关工作。要求纪委加大对学风问题的监督力度,严肃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18.督促机关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把创建模范机关融入中心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机关作风,切实为科研一线和基层减负。 +五、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 +19.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20.压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推动落实“一岗双责”。督促纪委健全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机制,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纪审查工作。 +21.加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问责。对于落实责任不到位、违纪问题多发的部门和责任领导,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22.实事求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重点关注学风建设、科研经费使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选人用人、基本建设、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六、党的制度建设方面 +23.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单位实际、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党委委员要带头遵守党内各项制度。 +24.结合做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后续工作、巩固扩大主题教育成果,勇于和善于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党员、干部经常性检视和解决违背初心使命的问题,主动研究建立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 + + + + +第三部分 + + +计算所制度 + +中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委员会工作规则 +计所党字〔2023〕13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和《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党委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文件,结合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的职责使命,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把党的领导贯穿科技创新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第三条 计算所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计算所党委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党委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原则,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研究所各项工作,对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参与决策。 +第四条 计算所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计算所党委结合自身定位,切实履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有关职责,并结合实际抓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和院党组的各项要求,把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 +(二)促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科技人才的政治引领,重点做好科技骨干入党工作。 +(五)持续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青年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科技价值观教育。 +(六)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七)完善研究所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八)完成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要聚焦党建工作的主责主业,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党建工作中。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委委员根据党委集体决定,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负责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计算所党委严格落实《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科发党字〔2020〕38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责任清单》(科发直党字〔2020〕6号)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第八条 计算所党委应加强与院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上级党组织的沟通联系,按要求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九条 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提出。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委员。 +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列席,也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末位表态。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议前,党委书记和主要行政领导人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党委会议的议题涉及学术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所务会决策时,参加所务会的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会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应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过程完整、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议题的讨论意见及态度。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审阅后提交党委委员征求意见,再提交党委书记审定印发。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需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责任部门和办结期限,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落实或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决策执行过程中,因新的情况和问题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需要复议的,应重新提交党委会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或无条件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四章 附则 +第第十七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计算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计党字〔2019〕3号)同时废止。 + +附件:1.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清单 +“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 +附件1: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清单 +1.需要向上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计算所党建方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讨论审议涉及计算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清单见附件2), 审议后提交所务会决策。 +4.研究制定计算所党建工作重要制度,审议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阶段性工作报告等。 +5.计算所意识形态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计算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讨论计算所党委、纪委、党支部和工青妇组织设置和换届选举工作;听取纪委、党支部和工青妇等组织的 工作汇报和其他专项汇报;研究讨论党员发展工作以及对党支部和党员的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研究讨论统战群团方面的重要事项。 +8.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和考察工作。 +9.研究部署安全、保密管理等重大事项。 +10.其他应当由计算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 +附件2:“三重一大”事项清单 +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计所党字〔2023〕15号 +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计所党字〔2022〕9号)要求,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考核对象为管理与支撑部门负责人、科研实体部门负责人、控股企业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 实行集中考核、日常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参考个人自查情况。 +第四条 成立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组,由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全面领导考核工作。监督审计办公室负责考核支撑工作。 +第五条 集中考核结合年度岗位述职考核、年度党支部考核进行。考核工作组参加以上考核会议,在听取被考核对象总结报告基础上,对照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赋分评价,总分100分。考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 日常检查考核根据日常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以及巡视、各类专项整治或检查、各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扣分制予以评价。问题清单见附件3。 +第七条 在人力资源处发布的年度岗位考核通知以及党委办公室发布的年度党(总)支部考核通知中,要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人员在年度考核报告中包含述职述廉内容。 +监督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考核的具体事宜,包括:组织实施现场集中考核;汇总填写日常检查考核相关情况,报考核工作组审定。 +第八条 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内容(见附件1 和附件2),由监督审计办公室组织开展个人落实情况自查,汇总自查结果。 +第九条 由考核工作组综合集中考核、日常检查考核结果,并参考个人自查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总体意见。 +第十条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等级。被考核人全面深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工作有创新,成效突出。其中,本人受到诫勉及以上“四种形态”处置的,不能评为优秀。 +(二)“合格”等级。被考核人较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成效良好。其中,本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及以上等级。 +(三)“基本合格”等级。被考核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成效较差的。 +(四)“不合格”等级。被考核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严重不力的。其中,本人受到“第三种形态”及以上处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下等级,不得在年度述职考核中评优;对于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由考核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由分管领导向本人反馈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内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参考本办法相关规定,由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计党字〔2019〕4号)同时废止。 + +中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细则 +计所党字〔2023〕12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7年1月30日印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计算所党委把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中心组由党委委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所级青年理论学习小组成员等参加。 +第五条 计算所党委对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办专人担任,负责学习的通知、记录和材料发放与归档工作。党委书记确定学习时间后,学习秘书一般提前三天通知到中心组成员。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特别是有关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集体学习研讨是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研究解决计算所创新发展中的问题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集体学习研讨应安排足够的学习时间,保证学习质量。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院党组、计算所党委的安排,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认真开展自学,研读相关书目,学原著、悟原理,提升理论水平。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职工,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四)其他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九条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学习党的理论与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在集体学习研讨中作一次重点发言。提倡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中心组学习中产生的好的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等应该组织向支部推广。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条 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明确每次学习主题和重点发言人,学习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中心组每年年底对年度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全年学习情况报送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计算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试行)》(计党字〔2019〕5号)同时废止。 + +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计党字〔2019〕7号 +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入党 +1.递交入党申请书。凡符合《党章》、《细则》和《规程》规定的我所全体干部、职工和研究生中的先进分子,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安排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签名盖章后向党支部报告。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三推”制度,经群众代表、群团组织和党员推荐,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4.所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将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三推”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情况一并报所党委审查备案。 +5.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簿》;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6.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从支部委员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1)培养教育。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及集中培训等方法,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和学习情况等。考察结果要记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簿》,并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入党积极分子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察。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离所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以及培养、教育中的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簿》等材料装封后移交个人,由个人自行携带前往新单位继续完成培养教育工作。 +新进人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需要主动向所党委声明,由所党委审查入党积极分子材料合格后后,安排党支部接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7.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要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8.所党委讨论确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党委备案后,由所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1)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所党委备案。 +(2)所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召开党委会,对发展对象人选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9.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0.进行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和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11.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所党委根据北京分院统一安排,组织发展对象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遇有特殊情况的,需向所党委书面说明,待所党委讨论后予以答复。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2.支委会审查。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13.所党委预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所党委预审。 +所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应当由发展对象本人如实填写。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做详细说明。 +15.支部大会讨论。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簿》,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公示情况等,一并报所党委审批。 +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17.所党委审批。所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总支、党支部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申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8.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所党委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按时缴纳党费。 +19.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程序一般为: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做适当调整。 +20.继续教育考察。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分析评估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管理。 +(1)本人汇报。预备党员必须按季度主动将自己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状况向党组织汇报。汇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其他原因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个别谈心。党支部应随时掌握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和思想情况。经常约请(或预备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预备党员交流、沟通,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要求和希望。 +(3)集中培训。所党委应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党的基本理论及在新的实践下的发展成果,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政治纲领,先进人物事迹或反面人物警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情况,国际国内形势,党的会议及文献等。 +(4)实践锻炼。预备党员要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内生活的直接锻炼和党组织的帮助与监督。党委及党支部还应根据预备党员的情况,分配一定的党内工作,社会工作,有意识地培养和锻炼他们积极向上的精神。 +(5)分析评估。党支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会议,分析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评估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总结预备党员的成绩,分析预备党员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步教育考察的重点,落实责任和措施。对分析发现的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同预备党员本人谈话。 +21.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如本人没有按时提出申请,党支部应及时提醒,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同时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信念动摇,不愿继续当党员的,或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22.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规定,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规定要求相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3.所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所党委审批。审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4.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责成专人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簿》、《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党课结业证、政审材料、《预备党员考察簿》、转正申请书等归档交于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按照人事教育处相关档案收存管理规定交于计算所人力资源处或教育处。 +六、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25.严格责任落实。各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支部党建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改进工作方法,从严从实抓好发展党员工作。所党委每年对各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6.严肃责任追究。严肃责任追究。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计党字〔2019〕8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促进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广大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限于党内事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中国科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限于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计算所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党务公开主体”)。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所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方面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限于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计算所党委承担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成立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委员和所属各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党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日常事务。 +第六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计算所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部署要求的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本单位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广大职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八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计算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建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限于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党组织重要活动和人事任免情况;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计算所纪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问题情况,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学风建设、学术道德问题等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党务公开主体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计算所党务公开目录报京区事业单位党委备案审批,并按照规定在限于党内或者向全所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谁提出、谁实施”的原则进行及时主动公开,并根据需要对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计算所主要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发送邮件、所务平台、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等方式。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限于党内情况通报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公示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职工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六条 计算所党委、党(总)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计算所党委、党(总)支部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计算所党委对所属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计算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中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计所党字〔2023〕11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各级党组织和部门、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党委(分党组)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结合计算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计算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党(总)支部、工青妇群团组织分工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计算所党委对计算所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过问、推动和处置。 +第四条 党委副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体系;协调各方力量,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党群组织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党委办公室牵头) +第六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党委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各党(总)支部、工会、团委、妇委会参与) +第七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党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并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工作总结;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定期研究重大舆情、重点情况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并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党委办公室牵头) +第八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和报告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相关新情况、新动态,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部门各组织牵头) +第九条 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工作管理机制,做好舆情研判和通报工作。(党委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 +第十条 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处、各党(总)支部参与) +第十一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一)加强对计算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所级宣传平台的管理。(党委办公室牵头) +(二)加强对部门网站、部门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各部门牵头) +(三)加强对计算所主办或承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所史馆、展览展示活动的管理。(各部门按职责牵头) +(四)加强网络安全防控管理。(科研支撑中心牵头)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意识形态教育,引导其积极践行“科研为国分忧,创新与民造福”的计算所价值观,传承弘扬科学家精神,不断提高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适度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创新人才与团队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见人、见事、见精神”。 (各部门按职责牵头)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理想信念和爱国主义教育。(党委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各党(总)支部、工会、团委、妇委会参与) +(三)在各类员工培训中加强对计算所历史与文化的宣传。(人力资源处牵头,党委办公室参与) +第十三条 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海外归国人员的意识形态教育和团结服务工作。加强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党委办公室牵头;人力资源处、各部门、各党(总)支部参与)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学生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体,通过新生入所培训、导师培养、辅导员谈心谈话等各种方式,引导和帮助学生筑牢思想防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处牵头;党委办公室、团委、研究生会参与) +第十五条 加强对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坚决抵制和防范极端宗教思想向师生员工渗透,确保计算所不能成为任何宗教的传播场所。(教育处牵头;人力资源处、党委办公室、团委参与) +第十六条 加强出国境人员行前意识形态教育。(科研处牵头) +第十七条 对计算所所属人员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课堂、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监审办公室牵头;党委办公室参与)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在党建年度工作总结中汇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和上级党组织的考核。 +第十九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纳入干部考核。 +第二十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积极作为,主动与错误观点作斗争的; +(三)由于失责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的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计算所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关于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计党字〔2019〕11号)同时废止。 + +中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委员会关于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加强联系党外科技骨干的实施办法 +计党字〔2019〕11号 +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注重从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加强联系党外科技骨干、做好在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科技骨干是研究所高级知识分子的先进代表,是党员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对科技骨干的关心和培养,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骨干早日加入党组织,是进一步提升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组织力、战斗力,更好地促进我所高质量完成科技创新任务的必然要求。做好在科技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原则与责任主体 +坚持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纪律,把握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进步性和代表性相统一,坚持政治引领和联系培养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发扬民主。 +党委书记、党(总)支部书记是研究所、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工作措施与内容 +1.执行分工负责制。每位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可根据工作部门、科研领域等定向联系1-2名优秀党外科技骨干。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联系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2.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每年谈心至少两次,平时因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交谈。实时了解和掌握联系对象的思想动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吸引”。通过加强日常联络、经常谈心交流、沟通思想状况、帮助解决问题等方式,做好政治引领和联系培养工作,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他们对党组织的感情,并定期梳理总结经验和成效,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健全示范带动机制。通过组织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活动、开展“一所一人一事”活动、创建党员主题教育基地活动等,用研究所老一辈党员科学家、优秀党员科技骨干的先进事迹,教育感染广大科技骨干传承优良传统、弘扬优秀品质,引领带动他们积极追求进步。通过“一对一、结对子”等方式,强化引领带动作用。 +4.建立党外科技骨干人才档案。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科技骨干人才档案,为干部人才队伍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 +5.健全培养锻炼机制。将优秀党外科技骨干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教育规划,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引领和世界观改造,提高他们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养,主动邀请优秀党外科技骨干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活动,促进他们与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将优秀科技骨干输送到关键工作岗位加强实践锻炼,为他们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条件。 +6.建立联系反馈机制。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要将党外干部的思想动态以及他们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党委汇报。 +所党委将加强联系党外科技骨干、做好在科技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梳理相关工作情况。加强联系党外科技骨干、在科技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党委办公室将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所党委所有。 +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 +计所字〔2019〕10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科发规字〔2019〕75号)等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规范所领导“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涉及本单位改革创新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所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等。 +(二)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以及重大改革举措等。 +(三)内设机构设置、调整与职能划分等。 +(四)职工收入分配、技术转移转化奖励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等。 +(五)重大产权转让、成果转移转化等。 +(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二)中层干部任免以及可近期关注的干部和所长助理拟聘人员的推荐选拔等。 +(三)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二)大型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等。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草案。 +(二)大额资产购买及处置。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大额资金的界定:任务书或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支出在1000万(含)以上的经费调动和使用事项;超过500万(含)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或关联交易支出;已纳入年度预算但需临时调增预算支出在200万(含)以上的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在决策前就所涉议题与所长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委须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班子成员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委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所党委需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按规定做好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暨工会委员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所领导,并向所有参与决策的所领导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条 所领导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文件等方式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得不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完善所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由所长召集,由所长主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委班子成员须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表达党委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机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所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所纪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及时向所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所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所领导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计算技术研究所领导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计所字〔2019〕3号)附件《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三重一大”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计所党字〔2022〕9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计算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计算所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纳入计算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计算所党委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委员和党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管理部门、支撑部门、科研实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部门处长/主任,或牵头部门行政工作的副职,以下同)以及党的关系在本单位的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所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领导班子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重要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分解责任,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党委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推动工作。组织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选人用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聘用机制,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规定,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情况鉴定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和科研团队负责人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深化选人用人监督,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着力加强学风建设,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学风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科研学风、师德师风等问题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四)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扎实开展经常性的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执行。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切实提升现代科研机构治理效能。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实行党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纪委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加强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紧盯重大工程、重点领域、关键少数,突出对科研经费、资源配置、选人用人、学术评审、科研诚信、国有资产经营等重点内容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配合做好巡视、审计监督等工作,认真落实整改。 +(七)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党委领导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助解决重大问题。紧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突出重点削减存量,零容忍遏制增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深化以案促改、标本兼治。 +第八条 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牵头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重要工作。组织党委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选人用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选人用人各项规定。 +(三)牵头加强作风建设。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加强学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组织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学风建设相关工作。 +(四)牵头加强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领导班子每年至少1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每年在本单位至少讲1次廉政党课。 +(五)牵头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提升机构治理效能。 +(六)强化监督。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党(总)支部书记等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 +(七)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助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纪监审部门和队伍建设。紧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条 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举措,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 +(二)选人用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遵守选人用人各项规定。 +(三)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加强学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所分管科研实体部门、相关管理部门落实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治理相关要求。 +(四)加强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开展经常性的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在本单位或者分管部门、单位、所在支部讲1次廉政党课或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五)加强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强化制度执行,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提升机构治理效能。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 +第十条 管理部门与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计算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部门年度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向分管所领导至少汇报1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学风建设,将科研诚信建设、科技伦理治理相关要求落实到科研管理全过程。 +(三)加强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教育,建设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带头并督促本部门签订责任书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强化制度执行,使相关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提升机构治理效能。带头并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 +(五)强化监督。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加强对本部门经济业务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第十一条 科研实体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计算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部门年度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向分管所领导至少汇报1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作风建设。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加强科研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落实科研诚信建设与科技伦理治理要求,营造诚实守信、严谨治学的科研环境。 +(三)加强纪律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教育,建设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带头并督促本部门签订责任书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制度建设。组织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学习,带头并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确保部门科研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符合制度规范。 +(五)强化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加强对本部门经济业务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部书记履行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计算所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列为本党(总)支部年度重要工作,明确建设内容,细化责任分解,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 +(二)加强作风建设。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学风、师德师风建设,防范科研不端行为。 +(三)加强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扎实开展经常性的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带头在支部讲廉政党课,带头并督促本党(总)支部的党员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 +(四)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科研管理等制度规范,带头并督促本党(总)支部党员严格执行各项实制度规定。 +(五)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对本党(总)支部党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落实与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 党的关系在计算所的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等主要负责人履行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计算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企业重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与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人员逐级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或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向分管所领导至少汇报1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 +(三)加强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廉洁从业教育,建设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带头并督促本企业签订责任书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制度执行。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切实提升企业治理效能。 +(五)强化监督。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对资源配置、国有资产经营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推进审计监督工作,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以律己,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从严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按照程序要求,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计算所纪委在所党委、院直属机关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具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所党委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党委特别是其成员的监督。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或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人岗位、职责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签订。 +(一)党委书记同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务委员、党(总)支部书记签订责任书。 +(二)分管所领导同所分管(联系)的管理部门、支撑部门、科研实体部门、党的关系在计算所的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等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三)各管理部门、支撑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同本部门副处长(副主任)以及人、财、物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 +(四)科研实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同本部门副主任以及人、财、物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 +(五)党的关系在计算所的直接投资的全资及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同本企业相关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 +(六)党总支书记与所属党支部书记等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党支部书记根据需要与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十七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所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 建立约谈制度。所党委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频发、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和报告结果。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不定期约谈管理部门负责人、支撑部门负责人、科研实体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所领导班子要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障纪检机构聚焦监督执纪主责主业。纪委书记不分管、协管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工作,分管、协管工作中不涉及人、财、物等事项。加强纪检工作机构设置、专职纪检干部配备和纪检业务培训。所纪委要对纪检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我院具体举措要求,所党委在每年年初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认真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报告等的重要内容,进行述责述廉,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院党组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本单位、本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隐瞒不报、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主要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四)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疏于监督管理,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八)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管理部门与支撑部门负责人、科研实体部门负责人等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需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查明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所纪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管理范围内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暂行)》(计党字〔2019〕1号)同时废止。 + + +中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计所党字〔2023〕14号 + +为进一步增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及《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试行)》,结合计算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计算所党组织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 +第五条 其他在职员工党员党费的计算基数: +(1)计算所在编员工、项目聘用员工、特别研究助理、非在职博士后: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扣除同比例的社保公积金扣款和对应个人所得税。 +(2)计算所专项项目聘用员工、劳务派遣员工:人力资源处参照统计口径的对应岗位,按照相应岗位等级人员当年度月党费金额的平均值,合理确定其每月党费数额。 +第六条 员工党员党费核定方式:每年1月,党委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处共同核算月交纳党费数据并提供给党支部,党支部与党员本人确认后执行。当年度新入职或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办理转入关系时同步确认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七条 下属公司党支部党员党费核定方式:每年1月,党办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共同核算月交纳党费数据并提供给党支部,党支部与党员本人确认后执行。当年度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办理转入关系时同步确认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八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学生、博士后党组织关系转入我所的,在其入所报到时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党费缴纳基数证明或每月缴纳党费金额证明,以此为依据确定其每月党费金额。 +第九条 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由所党委代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上级党组织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所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支部组织委员有监督党员交纳党费的责任。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六条 党员原则上于当月15日之前,完成党费交纳。支部负责督促并确认党员按时交纳党费,并与党委办公室做好沟通衔接。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计算所党委每年度党费收缴总额的40%上缴上级党组织,40%作为各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其余20%由计算所党委直接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所级教育培训、表彰宣传和困难补助等活动。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5)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微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党委办公室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及各支部党员情况核算各支部年度经费额度,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支部。活动经费由所党委党费账户统一管理,支部按照“申请—审批—报销”流程使用。剩余经费额度可转入下一年使用,累计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支部可按上级指示精神,集体研究策划相关活动,事先向党委提交活动申请(填写附件《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党建活动申请表》),报告活动的主题和具体方案、所需经费数额,经批准后实施。活动预算在5千元以内,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批;活动预算在5千元至5万元之间,由党委领导审批;如活动预算超过5万元,须经党委会审批同意。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业务管理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财务管理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处指定人员负责,从事党费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的名义设置单独的党费账户,党费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是党费收入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1)所党委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2)党委办公室每年通过适当形式,公示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3)各党支部也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清单 +计所党字〔2023〕7号 + +请示事项 + + +报告事项 + + +报备事项 + + +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事项 + + +五、工作要求 +1. 研究所党委承担研究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及其内容负总责。 +2. 研究所各管理支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请示、报告、报备事项,经分管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作为研究所向院党组请示报告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统一出口,做好统筹协调、跟踪督促、审核把关等各项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作为联络员,负责向院党组请示报告工作的具体联络、协调、反馈事宜。研究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必须经研究所领导班子、党委集体研究审定,党委书记签发。 +3. 研究所向院党组请示报告工作,对于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采用口头方式时,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非紧急情况的,采用书面方式正式行文。 +4. 研究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时间外,一般年底综合报告一次。报送的请示报告要详细阐明背景,全面准确反映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和可行方案供院党组决策参考。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综合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具体事务性工作,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表态和情况反映等不必向院党组报告。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diff --git "a/data/\346\261\275\350\275\246\346\223\215\344\275\234\346\211\213\345\206\214.pdf" "b/data/\346\261\275\350\275\246\346\223\215\344\275\234\346\211\213\345\206\214.pdf"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b611174 Binary files /dev/null and "b/data/\346\261\275\350\275\246\346\223\215\344\275\234\346\211\213\345\206\214.pdf" differ diff --git a/examples/parsers/markdown_parser.py b/examples/parsers/markdown_parser.py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2685621 --- /dev/null +++ b/examples/parsers/markdown_parser.py @@ -0,0 +1,23 @@ +#!/usr/bin/env python +# -*- coding:utf-8 _*- +""" +@author:quincy qiang +@license: Apache Licence +@file: markdown_parser.py +@time: 2024/06/06 +@contact: yanqiangmiffy@gamil.com +@software: PyCharm +@description: coding.. +""" +from gomate.modules.document.markdownparser import MarkdownParser + + +if __name__ == '__main__': + markdown_parser=MarkdownParser(max_chunk_size=100) + + chunks=markdown_parser.get_chunks(filepath="../../data/bm25算法.md") + + print(len(chunks)) + + for chunk in chunks: + print(chunk)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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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n chunks. + """ + final_texts = [] + final_tables = [] + try: + # Open the PDF file using pdfplumber + doc = fitz.open(filepath) + for page in tqdm(doc,total=len(doc),desc="get pages"): + table = page.find_tables() + table = list(table) + for ix, tab in enumerate(table): + tab = tab.extract() + tab = list(map(lambda x: [str(t) for t in x], tab)) + tab = list(map("||".join, tab)) + tab = "\n".join(tab) + tab = [ + Document( + page_content=tab, + metadata={ + "page_num": page.number, + "type": "table", + "table_num": ix, + }, + ) + ] + final_tables.extend(tab) + + text = page.get_text() + + # clean up text for any problematic characters + text = re.sub("\n", " ", text).strip() + text = text.encode("ascii", errors="ignore").decode("ascii") + text = re.sub(r"([^\w\s])\1{4,}", " ", text) + text = re.sub(" +", " ", text).strip() + + # Create a Document object per page with page-specific metadata + if len(text) > self.max_chunk_size: + # Split the text into chunks of size less than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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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ding:utf-8 _*- +""" +@author:quincy qiang +@license: Apache Licence +@file: textparser.py +@time: 2024/06/06 +@contact: yanqiangmiffy@gamil.com +@software: PyCharm +@description: coding.. +""" +import typing +from typing import Optional + +from langchain_core.documents.base import Document +from langchain_text_splitters.character import RecursiveCharacterTextSplitter +from gomate.modules.document.utils import contains_text +from gomate.modules.document.base import BaseParser + + +class TextParser(BaseParser): + """ + TextParser is a parser class for processing plain text files. + """ + + supported_file_extensions = [".txt"] + + def __init__(self, max_chunk_size: int = 1000, *args, **kwargs): + """ + Initializes the TextParser object. + """ + self.max_chunk_size = max_chunk_size + + def get_chunks( + self, filepath: str, *args, **kwargs + ) -> typing.List[Document]: + """ + Asynchronously loads the text from a text file and returns it in chunks. + """ + content = None + with open(filepath, "r",encoding="utf-8") as f: + content = f.read() + if not content: + print("Error reading file: " + filepath) + return [] + text_splitter = RecursiveCharacterTextSplitter(chunk_size=self.max_chunk_size) + texts = text_splitter.split_text(content) + + docs = [ + Document( + page_content=text, + metadata={ + "type": "text", + }, + ) + for text in texts + if contains_text(text) + ] + + return docs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diff --git a/gomate/modules/document/utils.py b/gomate/modules/document/utils.py new file mode 100644 index 0000000..32492ed --- /dev/null +++ b/gomate/modules/document/utils.py @@ -0,0 +1,14 @@ +#!/usr/bin/env python +# -*- coding:utf-8 _*- +""" +@author:quincy qiang +@license: Apache Licence +@file: utils.py +@time: 2024/06/06 +@contact: yanqiangmiffy@gamil.com +@software: PyCharm +@description: coding.. +""" +def contains_text(text): + # Check if the token contains at least one alphanumeric character + return any(char.isalnum() for char in text)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 diff --git a/requirements.txt b/requirements.txt index 6ab48e8..695fd5f 100644 --- a/requirements.txt +++ b/requirements.txt @@ -27,3 +27,4 @@ faiss-cpu==1.8.0 umap-learn==0.5.5 sentence_transformers==3.0.0 threadpoolctl==3.5.0 +PyMuPDF==1.24.5 \ No newline at end of file